当前位置:首页 > 每日报道 > 详情

东京奥运会上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1/8/5 10:40:0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者按

  第32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正在日本东京如火如荼地举行,中国体育健儿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观赏高水平体育赛事的同时,我们时常想起第29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北京举办时的盛况。奥林匹克运动会与知识产权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本期,让我们跟随两位业内专家的视角,来探寻两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亮点。

  7月23日,备受瞩目的第32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在日本东京点燃战火。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本届奥运会不仅延期举办,而且在观众规模上也进行了严格控制。尽管如此,这场久违的体育盛宴依然吸引了全球的目光。在赛场上,各国体育健儿奋力拼搏,争金夺银,奥运“五环”标志耀眼夺目。

  众所周知,奥运会的成功举办,离不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针对本届奥运会,日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了哪些重要举措?其知识产权保护有何亮点?对此,本报记者专访了国际关系学院知识产权与科技安全研究中心主任郝敏。

  多措并举,构建保护体系

  《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对于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和奥林匹克会歌的一切权利完全属于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要求奥林匹克的标志、旗、格言和会歌在各国和国际上获得法律保护。

  国际奥委会及各个国家奥委会一直通过广泛的监管和执法行动,小心地保护相关知识产权,东京奥运会也不例外。根据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和系列申办承诺,在奥运会筹办、举办期间,上述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由东京奥组委在日本境内进行保护。

  那么,日本是如何通过法律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呢?

  郝敏向本报记者介绍,日本对东京奥运会的知识产权提供相关法律保护,包括民事和刑事救济,日本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构成了东京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

  例如,日本商标法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注册商标,日本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会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主张禁令、赔偿等。侵权严重涉嫌犯罪的,还可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最高100万日元的罚金。日本奥委会的专有名称和标志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获得保护。对于非注册商标,根据日本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对于与国家、地方政府、为公共利益开展业务的机构使用的著名标志相同或类似的标志,不得进行商标注册,这在客观上对“OLYMPIC”“PARALYMPIC”等也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在禁止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使用方面,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对国际组织有关标志进行商业使用。侵权严重涉嫌犯罪的,还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最高50万日元的罚金。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号、姓名造成混淆的,权利人可以主张禁令、赔偿等。侵权严重涉嫌犯罪的,还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最高50万日元的罚金。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日本著作权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人相关著作权的,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侵权严重涉嫌犯罪的,还可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最高100万日元的罚金。

  2020年2月,东京奥组委颁布了《东京2020奥运会品牌保护指南5.0版》,里面包含了使用国际奥委会品牌和商标的指导方针。与奥林匹克有关的主要知识产权包括奥林匹克符号、奥林匹克会徽、奥林匹克名称、奥林匹克吉祥物、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格言等。这些作为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没有权利主体的许可不能使用。日本奥委会以及日本选手代表团的标志和称呼、应援口号、肖像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据日本媒体公开报道,此届奥运会,仅黄金合作伙伴及以下层级赞助商,东京奥组委已经与其签署31亿美元标的额的赞助合同,创下奥运赞助的新纪录,东京奥组委有义务也有必要对这些赞助商提供充分的权益保护。

  制定细则,阻遏“伏击营销”

  体育赛事活动中,赞助商会出资购买相关的赞助权益以吸引公众注意,并借此开展其营销活动,这样的赞助商被统称为官方赞助商。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总是有一些企业(通常是官方赞助商的竞争对手)能将公众的注意力从官方赞助商那里吸引过来,他们所采取的营销方式被称为伏击营销(Ambush Marketing)。

  为了遏制奥运会期间的伏击营销,并保持官方赞助商的专有权,国际奥委会制定并实施了《奥林匹克宪章》第四十条规则,即只有奥运会的官方赞助商才能在开幕式前九天至闭幕式后三天使用其知识产权。这就意味着,在这段禁播期(也称为Rule 40 Period),非赞助商不能在社交媒体上或通过带有官方标识、奥运标志等的广告向奥运会运动员表达致敬或祝贺。

  2019年6月,国际奥委会全会对《奥林匹克宪章》第四十条进行了修改,把原条款“除非获得国际奥委会执委会的批准,任何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教练、训练人员或官员,都不得让其形象、姓名、照片或者运动表现在奥运会期间被用于广告”,修改为“根据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决定的原则,任何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教练、训练人员或官员可以授权他人在奥运会期间将其形象、姓名、照片或者运动表现用于广告”。这一修改被视为国际奥委会对非奥林匹克商业合作伙伴在奥运期间的营销进行松绑。

  郝敏表示,日本奥委会于2021年6月10日颁布了《东京2020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及日本代表选手的肖像使用等相关的营销指南》的更新版,其中专门设立章节针对奥运会赛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伏击营销”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在东京奥运会期间(具体为奥运村开村之日至闭幕式结束后2日内),非奥林匹克商业合作伙伴可以使用东京2020年奥运会参与者的形象,包括姓名、照片或者运动表现进行商业宣传。对于这一类商业宣传,非奥林匹克商业合作伙伴还是要将通用广告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在奥运会召开前至少2个半月向国际奥委会、东京奥组委和相关的国家奥委会提交。国际奥委会、东京奥组委和相关的国家奥委会将进行审核,并在10日内给予答复。

  在东京的政策中,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依旧被禁止使用,但是涉奥元素并没有要求受到任何限制。这就意味着,非奥林匹克商业合作伙伴在东京奥运会赛时可以将参赛运动员肖像与“2020”“胜利”等用语同时用于广告上,而不会被认定为是伏击营销行为。(本报记者 孙芳华)


  (编辑:白逸群 实习编辑:田伊慧)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首页|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