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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成果转化有望按下“快进键”

发布时间:2020/7/3 10:16:2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新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6月28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新增多项关于专利运用的规定,意在促进专利成果转化。


近年来,我国专利数量快速增长,专利实力迅速提升,但高校和科研院所一直存在众多“沉睡”的专利,亟待“唤醒”。为此,我国有关部门采取了诸多措施。今年2月,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旨在解决我国高校专利存在的“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等问题。《意见》指出,支持高校创新许可模式,被授予专利权满3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专利,可确定相关许可条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平台发布,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开放许可。


为促进专利成果转化,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新设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草案规定,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对于新设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邱勇表示,该制度对于专利技术的应用和推广非常有意义,同时还可以增加一些条件,鼓励和吸引更多专利权人去声明实施专利的开放许可,比如借鉴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做法,如果声明采取专利开放许可,每年缴纳的专利年费是普通专利的一半。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田红旗看来,草案只明确了开放许可撤回的申请方式及其效力,并没有对开放许可撤回的条件作出限制性规定。如果不对专利开放许可撤回的条件作出限制,专利权人可在任意时间进行开放许可的撤回申请,这将极大增加专利行政部门的压力。同时,由于专利权人可任意撤回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的过程将会被打断,对被许可人可能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草案规定,新设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属于‘专利权人声明—专利行政部门公告—被许可方书面通知并支付使用费’才能实施的模式。在互联网信息对称的当下,这一模式还有待简化。”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提出建议,可以考虑将专利许可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专利权人在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开放许可平台上声明专利开放许可时,该专利就进入开放许可法律状态。此外,被许可方可以“先使用、后通知”,不必强调被许可方必须在前通知专利权人的义务,通知可以在前发出,也可同时发出,也可在开始使用后规定期限内发出;被许可方可以“先使用、后付费”,不必强调被许可方必须在先付清专利许可使用费后才能使用专利。可以在前付费,也可同时付费,也可在开始使用后规定期限内付费。


在海尔智家知识产权专家张著良看来,作为一种制度创新与尝试,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际操作需要更加详细的实施细则。“目前来看,该制度实施仍面临多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比如,专利开放许可范围是否应包括标准必要专利、如何体现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等。”张著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举例说,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开放以后,是否意味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已经通知了专利实施人,专利实施人是否应当主动申请专利许可,这些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细化。


作为一种全新的制度尝试,如果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能够付诸实施,其对于促进专利成果转化将带来哪些促进作用?


“如果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能够增加和确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对于促进我国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陶鑫良表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有利于提高专利信息对称性,使得专利许可的数量与频次有所增加,从而促进我国专利成果转移和转化;专利许可手续的简化降低了专利许可的操作难度,其有助于提高我国专利许可效率及其交易效果。


张著良表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一次制度创新,如果能够最终实施,将有利于促进专利许可信息公开,提高专利许可的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专利许可交易环境;同时,可以简化专利许可协商谈判流程,加速专利许可进程。”


此外,草案还规定,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审议和讨论仍在继续,相关条款的不断完善,有望按下专利成果转化的“快进键”,唤醒大量“沉睡”的专利,使其去市场上迸发活力、实现价值。(本报记者  冯 飞)



(编辑:汪诚)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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