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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即将开庭

发布时间:2012/9/17 16:51:3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将于9月18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腾讯向360索赔经济损失1.25亿元。
  
    在8月份的交换证据中,腾讯提交了一份由第三方出具的《“QQ”品牌受损害价值评估报告书》,报告称QQ品牌受损害评估的市场公允价值为人民币7.34亿元。
  
    而360方面并不认可这份估值。腾讯提供的一份360方面质证意见认为,(报告)“匪夷所思,完全违背客观事实和职业伦理。”腾讯法务人士亦称正在进行的新评估,评估额或低于该数。
  
    一年前,腾讯诉360“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落幕;一年后,腾讯针对360另一款软件“360扣扣保镖”,即将开启。
  
    互相索赔
  
    腾讯针对 “360扣扣保镖”的诉讼,于今年4月被广东省高级法院受理。
  
    “360扣扣保镖”软件于2010年10月29日发布。腾讯方面的起诉状称,此软件自称有给QQ体检、帮QQ加速、清QQ垃圾等功能,“实质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同时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原告的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
  
    据此,腾讯方面提出360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1.25亿元。事实上,360官方网页上现已不提供“360扣扣保镖”下载。
  
    360有自己的解释。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目录中,包括一份《2003中国即时通讯研究报告简报》,其中称“50%以上的用户不接受或者不愿意接受即时通讯软件中的广告”,以表明“扣扣保镖完全符合消费的合法利益”。同时,360方面亦列举了其他具有屏蔽广告的工具软件,以证明“工具软件系业界常态,并不违反公认商业道德”。
  
    记者得到的上述被告方证据目录由腾讯方面提供,截至发稿前暂未得到360方面证实。
  
    此前从2010年开始的3Q大战中,腾讯占据上风。在2011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360一方败诉,被判赔偿腾讯经济损失40万元。
  
    此后,360亦在广东省高院提起反垄断诉讼,称腾讯在3Q大战期间滥用其即时通讯工具QQ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用户卸载已安装的360软件,索赔1.5亿多元人民币。广东省高院于4月18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但尚未宣判。
  
    前一案尚未宣判,新的诉讼重新开启,双方各有额度索赔,使双方的诉讼纠纷前景,变得扑朔迷离。
  
    QQ受损数亿?
  
    此次腾讯提交的证据中,本报获得的一份《“QQ”品牌受损害价值评估报告书》最为引人注目。
  
    《报告》由原告委托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去年9月16日做出。评估结果为:因为“360扣扣保镖”的不正当竞争,至评估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QQ”品牌受损害评估的市场公允价值为人民币7.34亿元。
  
    至于7.34亿损失如何做出,《报告》称依据了美国《商业周刊》采用的英特品牌集团的品牌价值测试实践,这是国际公认的品牌价值测试体系。但《报告》却并未采用其计算公式,而是采用了中华品牌战略研究院独创的计算公式。
  
    “目前业内还没有公认的品牌价值测试体系”,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师林继伟告诉记者。
  
    林说,在诉讼中提交类似评估报告的情况较少出现,“按理说应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来评估,而且这类鉴定能否得到社会认可也很难说”。
  
    360方面对此的质证意见完全不予认可,认为其“匪夷所思,完全违背客观事实和职业伦理”。并称“评估人员在无法对法律事实、技术事实全面理解的基础上即做出评估”。
  
    就连腾讯自身也对品牌受损额度说服力有所顾虑,腾讯法务部人士9月中旬告诉本报,腾讯方面已委托其他机构,对腾讯广告、增值等业务受损情况作了价值评估,将在开庭前提交法院新的结论。据其透露,新的额度很可能小于7.34亿元。
  
    不正当竞争之辩
  
    同诉“360隐私保护器”案一样,腾讯此次起诉“360扣扣保镖”,案由同样是不正当竞争。
  
    按《反不正当竞争法》,3Q诉讼的关键问题在于:腾讯和360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以及腾讯所控告内容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360是否应因此担责。
  
    在双方此前关于“360隐私保护器”的诉讼中,北京市二中院的二审判决认为,腾讯和360都是网络服务运营商,经营方式都主要是增值服务收费+广告服务收费,因此,认为双方“在网络服务范围、用户市场、广告市场”方面具有竞争关系。
  
    当时腾讯认为360有两方面不正当行为:“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监测,且把QQ的正常文件扫描描述为侵犯了用户隐私。另外,360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多篇针对QQ的文章,虚构事实,诋毁商誉。
  
    此前北京市二中院认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360针对QQ扫描泄露了用户的隐私。但“360隐私保护器”中提示的“可能涉及您的隐私”,朝阳区法院认为,“可能”会使QQ用户产生一种不安全感,导致放弃或避免使用QQ软件,从而使“可能”变成一种确定的结论。
  
    在上一案中,腾讯起诉和法院初步认定的360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一类,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认定的商业诋毁,“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在即将开庭的“360扣扣保镖”案中,腾讯不仅指控360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本报获得的腾讯起诉状还称,360“破坏了原告合法的经营模式,导致原告产品和服务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遭到严重破坏”。这使案件前景变得更加复杂。
  
    “目前除个别类型案件适用《商标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外,互联网竞争案件大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委员会主任张黎告诉记者。而这部颁布于1993年的法律,只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新出现的互联网企业诉讼带来了难题。
  
    “从本质上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侵权行为的一种”,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记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还可以补充适用《侵权责任法》”。(记者 王峰)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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