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每日报道 > 详情

厦门201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12/6/6 12:00:00 来源:

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效应,日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11年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选定了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入选的该十大案例,覆盖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民事三大领域,包括了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专利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各类纠纷,其中既有法院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致力社会矛盾化解的成功调解案例;也有法院依法裁判,严惩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一、厦门某酒吧不服行政处罚案

 

20089月,思明区酒管站执法人员对厦门传奇演绎酒吧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酒吧经销的洋酒涉嫌伪造厂名厂址,于是现场全部抽样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双方人员现场签字,但没有对涉案洋酒进行现场封存就将上述涉案洋酒带回思明区酒类管理站存放。后经鉴定为假冒产品。200812月,厦门经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假酒并处罚款3万元。厦门传奇演绎酒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思明区经发局查封和鉴定程序不规范,法院据此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点评:

 

本案思明区经发局在查封和鉴定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导致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本案的警示在于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务必严谨、规范。

 

二、被告人王海强等五人利用快递公司运输假冒伪劣卷烟案

 

本案被告人为非法牟利,合谋利用承包的厦门天天快递思明区服务站点运输假冒“红双喜(硬)”等13个品牌卷烟,涉案金额总计200余万元。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王海强等五被告2至8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至50万元的罚金。

 

点评:

 

本案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审合一”以来审结的第一起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五被告人为非法牟取利润,利用快递运输服务的隐蔽性运输假冒伪劣卷烟。涉案金额高、社会影响大,法院依法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三、假冒 “雅培”奶粉商标侵权案

 

原告雅培制药有限公司是系全世界最大的营养品公司之一,是驰名商标“雅培”的持有人。被告雅培乳业(南昌)有限公司、南昌雅培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雅能”系列奶粉上显著标注了“雅培乳业”字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的“雅能”系列奶粉罐体上显著标注“雅培乳业”字样,具有明显的企图混淆产品来源的主观恶意。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点评:

 

本案被告“搭便车”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更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法院依法加重了赔偿力度。

 

四、“钓鱼台”商标侵权案

 

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拥有注册商标“钓鱼台”、“钓鱼台国宾馆”等,并于200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认为驰名商标。福建大统圣味公司、厦门夸克州公司在未经过商标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监制的“天地健康露”系列矿泉水上使用“钓鱼台国宾馆特别宴会专用产品”字样。钓鱼台宾馆管理局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本案在审理过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点评:

 

本案两被告利用“钓鱼台”、“钓鱼台国宾馆”的名气进行自身非法宣传,获取非法利润的主观意图明显,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两被告也认识到其行为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因而自愿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四、厦门柯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厦门柯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淘宝网、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网站销售由永康市阿宝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EUPA安尚TSK-5509A”活力果子加湿器产品,该产品在外观上与原告灿坤公司的同类加湿器产品基本相同,且突出使用了原告依法享有的“EUPA”注册商标。法院依法判决涉案产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

 

点评:

 

本案被告试图通过模仿他人的产品获利,但知识产权权利人却能够通过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对其权利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五、厦门立业卫浴公司专利侵权案

 

厦门瑞尔特卫浴公司200310月取得“一种水箱排水阀双排控制按钮” 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厦门立业卫浴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通过展销会及网上发布销售侵权产品信息以获取订单。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厦门立业卫浴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20万元。

 

点评:

 

专利法规定“许诺销售”也是专利侵权,扩充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本案厦门立业卫浴公司通过展销会及网上发布销售侵权产品信息的行为构成了“许诺销售”侵权行为。

 

六、KTV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福州时代华晟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厦门潘多拉娱乐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卡拉OK经营场所未经许可播放原告享有放映权的部分音乐电视作品。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已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交纳使用费并获得授权。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交纳了音乐作品使用费,基于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合理信赖,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被告除应停止侵害行为外,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点评:

 

当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仍较为混乱,法院的判决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KTV经营者免受众多个体权利人的诉讼侵扰,从而鼓励更多KTV经营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规范经营。

 

七、书仓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书仓网www.shucang.com是被告经营的电子书门户网站。被告通过书仓网及移动无线网络公开提供原告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讼争作品的在线阅读与下载服务,构成对讼争作品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侵犯。法院判决每部作品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万元。

 

点评:

 

作为专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其平台上传播的作品有基本的审查和合理的注意义务。法院的判决不但保护了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更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经营中履行注意义务起到警示作用。

 

九、“厦门宝岛”与“福州宝岛”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

 

原告厦门宝岛公司成立于1997年,在厦门地区具有较高的认可度,福州宝岛眼镜公司成立于1992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福州宝岛公司第十三营业部是2010年才成立并进入厦门,在使用企业名称时省略了该行政区划,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该两个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因此,法院判决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厦门第十三经营部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点评:

 

本案原被告的企业名称均为合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但两家“宝岛眼镜公司”的经营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如何让消费者更简单更直接地区分两家企业,将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十、百思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百思买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隶属于全球最大的电器零售企业之一美国百思买股份有限公司,“百思买”、“Best Buy”是其长期使用的字号,同时亦是其商标。被告于2006年注册了“厦门百思买商贸有限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百思买”注册在先,被告与原告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冲突,其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因此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认定被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

 

在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过程中,“傍名牌”现象时有发生,法院依照相关事实及法律作出判决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在先权利,向打 “擦边球”、“傍名牌”的行为提起警示。(通讯员 薛 潇)

 

 

        (编辑:刘珊)

首页|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