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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清华博众公司等被诉侵犯商标权

发布时间:2012/6/6 12:00:00 来源:

清华大学始建于1911年,在一批具有世界眼光和现代大学教育理念的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下,清华大学以其卓越的人才培养和学术贡献,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清华”已经成为清华大学的简化称谓,早已广泛地被人们接受并使用。然而,近几年来一个名为“清华脂蛋白”的保健品却在市场悄然畅销,其研发和生产公司已经上市。为维护自身的商标权,清华大学将上述保健品研发和生产公司——北京水木博众科技发展中心(下称北京博众中心)和洛阳清华博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洛阳清华博众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50余万元。近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保健品起名“清华”被起诉

 

2009年,清华大学接到消费者来信,反映两被告经营的几种保健品使用‘清华’字样进行宣传。由于2006年‘清华’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可以得到跨类别保护,因此学校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清华大学商标权,并展开了初步调查。”清华大学代理人李德成、林蔚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0910月,清华大学提起诉讼,期间经历了几次管辖权异议,直到2011年下半年,此案才被北京一中院正式受理。

 

据了解,19981121,清华大学获得“清华”商标注册证。“清华”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培训、教育信息、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收费图书馆、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录像带发行。上述商标自注册至今一直被清华大学使用,至今有效。

 

“北京博众中心和洛阳清华博众公司未经清华大学同意,于2003年至今,在其研发和生产的保健品‘清华脂蛋白’的产品包装、宣传册、电视广告、报纸及部分网站上长期突出使用‘清华’字样,误导公众,进行产品的销售和宣传。”林蔚表示,洛阳清华博众公司将商标“清华”二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根据法律规定,清华大学作为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清华”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他人未经原告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两被告研发和生产的“清华脂蛋白”上市时间长,销售数量巨大,销售范围广泛,且价格昂贵,给两被告带来巨大的非法利益。同时由于两被告产品的广告受到地方药监部门的多次处罚,给清华大学的声誉带来极大的损害。

 

被告称双方注册类别存差异

 

“‘清华脂蛋白’只是该产品的别名,该产品的真正名称应为‘博众牌安睡美胶囊’。在该产品的内外包装和说明等材料中均使用公司依法核准注册的‘博众’牌商标和该产品的正规名称‘博众牌安睡美胶囊’,并没有使用‘清华’或‘清华大学’的商标。”北京博众中心表示,其并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清华脂蛋白”产品为保健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给北京博众中心的第1619054号商标注册证书所界定的产品种类,属核定使用第30类商品,非教育类产品或服务。而根据清华大学提交的“清华”商标注册证书,其核定服务项目仅为第41类教育服务类服务,二者相差甚远。

 

“洛阳清华博众公司为生产保健品的生物科技公司,清华大学为属事业单位的高等院校,二者的性质、功能及效用相差甚远,公司在企业名称中有‘清华’二字,不存在造成消费者对双方不同商品误认、混淆的问题。”洛阳清华博众公司认为,公司没有将与清华大学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侵权行为。

 

此外,洛阳清华博众还认为,其在企业名称中包括“清华”二字有合理理由。2001年,清华大学洛阳校友会和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协议,决定在洛阳高新区内成立清华科技园,洛阳清华博众公司作为清华科技园区的重点企业,利用清华大学的技术生产保健品。该保健品生产线在公司建成和产品出成品时,清华大学的副校长和北京清华科技园的园区领导均到公司参观和庆贺。所以,公司并非无缘无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清华”二字。

 

“‘事业单位遭受侵权便无经济损失’的观点是荒谬的。”李德成表示,清华大学是“清华”这一驰名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商标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是多种形式的,既有正常许可应获得的预期利益损失,亦有因商标被侵权使用于质量低劣之产品上而导致公众误认而造成权利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名誉贬损等。根据法律规定,“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然,若经工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合法规范使用的,确有存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可能。但在本案中,洛阳清华博众公司的行为违法性明显、主观恶性突出,与“规范使用”相去甚远,是典型的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林蔚则认为,两被告辩称的其并未将“清华”商标商业化使用的事实完全不能成立。两被告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的每个表面都突出使用了“清华”这一商标,并在销售宣传中突出使用“清华”商标,对广大公众造成了极大的误导。

 

针对两被告称其与清华大学的相关事实,李德成表示,2002年左右,清华大学校下属科研机构——海洋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心确曾以自身名义与北京博众中心签订过一份技术合同,但合同中并未涉及使用清华大学商标的问题,并且该中心作为校内一家研究机构,根本无权授权他人使用清华大学商标。此外,该中心早已撤销,该合同也早已到期。无论是与学校签署科技合同或入驻清华科技园,均不能作为使用清华大学品牌和商标的理由。“清华”是清华大学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任意使用。

 

名校商标保护带来的启示

 

我国大部分著名高校在校名商标权的申请和保护上经历了反击抢注与申请、保护的艰辛阶段。以清华大学为例,1997年起,清华大学率先在教育和科研领域分别申请注册了商标。目前,清华大学拥有“清华”、“清华钟形”图案、“清华二校门”图案、“清华老校徽”图案注册商标。北京大学、浙江大学、暨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也纷纷注册了自己的校名商标。

 

在规章制度上,清华大学制定了《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试行)》等一系列制度和规范,并积极落实和执行;在组织机构上,清华大学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各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面对具体侵权行为上,清华大学始终坚持积极地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近期的案例除了本案之外,还有在山东济南和江苏无锡的两起关于侵犯“清华”驰名商标专用权的案例,两案皆以清华大学成功维权审结。

 

清华大学还对校企使用“清华”商标的情况展开清查。除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外,其他与学校有资产关系的企业都不再冠以“清华”名称,并通过了现已冠名“清华”的有关企业取消“清华”冠名工作的原则和计划安排。原“清华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华紫光”、“清华同方”等企业,都取消了“清华”冠名。截至20065月,在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中,已有超过半数的涉及“清华”冠名的企业完成了取消冠名工作。

 

“社会上有人以为‘清华’成为驰名商标是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这完全是一个误解。”林蔚认为,清华大学积极维权,并对相关的企业取消“清华”冠名的目的就是为了凸显清华大学作为一所高等院校的根本任务在于人才培养,“清华”成为驰名商标是学校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不受非法侵害,决不是为了以此牟取商业上的利益。我们相信,今后有法律的武器作保护,那种滥用“清华”名义追逐非法利益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将更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学校的发展也将获得一个有利的社会环境。(记者  胡 嫚)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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