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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利华诉商评委撤销侵权商标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5/28 12:00:00 来源:北京晨报

认为自家旗下的驰名商标“旁氏”被侵权,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申请撤销“PONDS旁氏”商标但被驳回,为此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3528,施某以个人身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将“PONDS旁氏”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的补药、风湿油、婴儿奶粉、空气清新剂、杀害虫剂、卫生巾、消毒纸巾、防风湿指环、卫生垫、牙用光洁剂商品上。经过相关审核程序后,商评委核准了这一注册申请。

 

  对于商评委的这一行为,联合利华公司认为,该公司在先注册的“旁氏/PONDS”已经在中国构成驰名商标,施某个人注册的商标会导致联合利华的利益受到损害。此外,经过调查,联合利华公司发现,施某申请了大量恶意抄袭联合利华及其他人驰名商标的商标,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傍名牌”恶意抢注行为,必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对此,商评委辩称,其作出的核准裁定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因此请求法院维持。

 

  市一中院在审理中,综合分析联合利华公司提交的证据,发现其“旁氏”商标在施某商标申请注册前,面部化妆品等商品自1994年开始已宣传并使用多年,且宣传或使用地域涉及无锡、广西、上海、甘肃及北京等地,法院因此依法认定“旁氏”商标在面部化妆品等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而施某个人申请的商标由中文“旁氏”及英文“PONDS”组成,完整包含了联合利华公司所注册的“旁氏”商标,二者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此外,施某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卫生巾等商品,与联合利华旗下旁氏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存有类似之处。因此,施某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系由联合利华旁氏提供或与其有关联,具有混淆的可能性。最终,市一中院一审作出了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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