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产业报道 > 详情

欧盟推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新规

发布时间:2014/2/28 9:39:26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14年1月1日,欧盟一项与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有关的新规(第608/2013号)正式生效。新规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并且废除了之前第1383/2003号法规。正如之前的法规那样,新规针对海关在欧盟边界扣押假冒盗版货物方面做出了程序性规定。然而,在确认扣押货物是否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方面新规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而是仍根据目前适用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进行判断。

  与旧规相比,新规加强了海关的执法权力,使权利人能够更快速有效地销毁侵权货物。已经根据新规建立了一个新的中央电子数据库(COPIS)以促进欧盟各成员国海关之间的信息交流。

  新规囊括了商号和实用新型

  新规中涵盖了旧规不包括的某些新的知识产权。根据新规,海关可以扣押涉嫌侵犯权利人商号、实用新型的货物以及主要为启用或促进技术规避措施而设计、生产或修改的半导体产品和设备拓扑图。然而,新规中未对平行进口货物做出规定,这意味着海关没有权力扣押从权利人分销渠道转移来的原创产品。此外,旅客个人行李中的非商业货物以及外贸尾货(取得许可的生产商制造出来的超出订单范围的货物)都不在海关执法权力范围内。

  简化了销毁侵权货物的程序

  新规包括简化程序的强制性条款,规定没有法院就侵权货物的判决也可销毁侵权货物。旧规中也包括简化程序的规定,然而,旧规中上述规定的实施对于各成员国而言不是强制性的。例如,在芬兰,权利人就无法使用简化程序的规定,因为在芬兰立法中从未实施过上述规定。

  根据新规,如果被扣押货物的货主或运输代理不反对销毁侵权货物并且权利人因权利被侵犯而授权海关销毁侵权货物时,海关有权在权利人支付相关费用后销毁侵权货物。因此,如果对方在此事方面仍表现消极的话,权利人不再有义务单方面去取得法院销毁侵权货物的判决。

  相反,如果对方反对销毁,权利人必须与之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提交针对侵权者的刑事调查申请或在市场法院的民事诉讼中实施知识产权。市场法院在芬兰对所有知识产权纠纷都具有司法管辖权。

  小件货物

  根据新规,如果权利人在报关单中授权海关扣押和销毁小件货物,并且被扣押货物的收货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货物销毁没有提出反对意见,那么海关有权扣押和销毁小件货物。小件货物指包含三件或三件以下物品或重量低于2公斤的邮政或快递货物。权利人应承担销毁货物的费用,除非海关在现场能够方便地销毁货物。

  仓储和销毁费

  根据新规,除非权利人与侵权货物持有者或运输代理另行规定,否则权利人应承担仓储和销毁费。权利人可以根据芬兰适用的法律向对方索要上述费用的赔偿。

  转运货物

  在涉及诺基亚以及飞利浦的两起案件中(C-446/09和C-495/09),欧洲法院认为如果涉及有争议货物的相关方隐藏真实身份,则海关可以扣押转运货物。欧洲法院还认为如果有迹象表明被查获的货物可能被运回欧盟市场,那么转运货物则可能侵犯其被查获国家的知识产权。欧洲法院的裁决在海关扣押转运货物方面造成混乱,导致有些欧盟成员国扣押转运货物而有些却不这样做。

  新规并没有推翻上述诺基亚以及飞利浦案件的裁决。转运货物的问题将最有可能在即将提出的《共同体商标条例》修改提案中进行考量。

  在国家商标方面,芬兰法院已确认芬兰海关可以基于国家商标扣押转运货物以及货物在转运过程中可能会侵犯国家商标。上述裁决是根据目前适用的含有比欧盟法律更严苛的条款的芬兰法律作出的。

  基于上述原因,权利人除了共同体商标外还应注册芬兰商标以有效销毁侵权的转运货物。 (编译自lexology.com)


(编辑:朱杉杉)

首页|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