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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高通“亮剑”的意义何在?

发布时间:2015/2/16 0:55:0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中国反垄断执法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查美国高通公司到2月10日公布处罚决定,历时15个月,此案以高通被处60.88亿元罚款和高通停止违法行为、实施一揽子整改措施而落幕。

  高通案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知识产权,收取不公平高价专利许可费,要求免费反许可、对过期专利收费、搭售、在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违反我国反垄断法,也违背高通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所作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承诺。

  高通案集中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律与反垄断法在互动中的协调与并肩。专利与技术标准的结合,意味着企业欲实施标准,必然要实施纳入该标准的专利技术,即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必要专利由于锁定了某一技术标准而获得垄断地位,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为防止权利人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上滥用支配地位,特别是利用锁定效应巧取豪夺,权利人在其专利纳入标准之前,需要向标准化组织做出FRAND承诺,即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条件对所有被许可人进行许可。高通负有将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根据FRAND承诺进行许可的义务。

  但是,FRAND义务字面上容易理解,却知易行难。该原则不要求专利权人对每位被授权人设置完全同样的许可条款,据该原则确定或评估“合理的”许可费和许可条款并非直截了当。制衡不公平专利许可费要求执法机构和法院在个案实践中落实,因此,标准必要专利费率与行使成为全球反垄断关注的焦点。高通案的焦点正在于此。

  高通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市场和手机芯片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其精妙设计的专利许可模式导致业内几乎所有企业都绕不开“高通税”。尽管专利许可费贡献了高通1/3的营业额,却贡献了70%的净利润。高通专利许可和芯片销售模式近年来在欧美韩日印等地饱受质疑,纠纷不断。

  高通全球营业额近一半来自中国市场,我国对其涉嫌垄断行为启动调查源于举报,实属必然。与其他反垄断辖区的行动相比,国家发改委处罚决定对高通通行全球十余年的商业模式首次提出系统矫正方案,多项整改措施与相关垄断行为分别对应。60.88亿元的罚款是高通2013年中国市场销售额的8%,同时也考虑了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

  国家发改委处罚高通决定的立场与美欧执法机构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行为的立场一致,依法对专利滥用行为进行了制衡。可以说,以高通案为标志,我国反垄断执法已渐趋成熟。

  高通案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提供了启示和借鉴。观察我国通信技术、药品、医疗设备、农机、汽车售后等市场,通过滥用知识产权而实施的超高定价、排他交易、拒绝交易、不合理许可条件和搭售等垄断行为不时显现,影响创新和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所以对于反垄断来说,高通案既不是起点,也不是终点。

  依法反垄断,保护知识产权,严惩侵权行为,是实现“中国创造”的前提,但保护知识产权与保护有形财产权一样,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总而言之,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制衡知识产权滥用,矫正违法行为,反垄断法角色非凡,责任重大。(苏  华)

(编辑:秦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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