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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专利保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 11:04:00 来源:甘肃省知识产权局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财政局,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创新资源与现代金融保险服务深度融合,支持和鼓励企业创新,引导企业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强专利保护,保障专利价值实现,促进我省专利技术资本化和产业化,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甘肃保监局联合制定了《甘肃省专利保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专利保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知识产权局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保监局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甘肃省专利保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和《甘肃省开展专利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甘知发〔2016〕13号)要求,加快创新资源与现代金融保险服务的深度融合,支持和鼓励企业创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保险资助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经费。

  第三条 专利保险资助资金遵循“政府引导、专业经营、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用于资助省级以上(含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贯标企业、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以及各类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保险的部分费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甘肃省科技厅和甘肃省财政厅是专利保险资助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年度专利保险资助资金经费预算审定,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二)对专利保险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甘肃省知识产权局是专利保险资助资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专利保险资助资金的支持方向;

  (二)组织专利保险资助资金的申报、审核、评估工作;

  (三)检查、监督专利保险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六条 甘肃保监局是专利保险业务开展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进行监督;

  (二)依法接受专利保险相关投诉处理;

  (三)依法对专利险种合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甘肃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相关单位建立“甘肃省企业专利保险资助信息库”,按保险费资助年限标准核定资助。

  第八条 依据本办法享受专利保险费补贴的险种包括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专利执行保险和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开展其他专利保险险种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是甘肃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保险合作协议单位。

  第九条 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发多种专利保险险种,适时研究建立保险机构、担保机构、银行共担的风险机制,拓宽专利价值实现渠道,运用保险手段分散和化解企业风险,提升企业货款、融资和维权能力。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十条 在甘肃省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购买专利保险后,可申请获得专利保险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应是保险投保专利的合法拥有人,投保的专利必须获得授权,并且专利权法律状态明确、有效。

  第十二条 享受专利保险费资助政策的专利保险产品由甘肃省知识产权局、甘肃保监局认定,专利保险产品条款须依法在中国保监会备案,并由制定产品条款的保险公司在甘肃省知识产权局报备。

  第十三条 专利保险补贴范围:

  (一)已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作为保险标的,向保险机构投保的;

  (二)通过PCT方式或直接申请外国专利,已取得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专利作为保险标的,向保险机构投保的;

  (三)将已获得授权的专利作为质押融资担保贷款标的,向保险机构投保的。

  第十四条 专利保险补贴标准:

  (一)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可连续三年获得保险费限额补贴,第一年补贴80%,第二年补贴60%,第三年补贴40%,三年后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费补贴单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和发放程序

  第十五条 组织和申报程序

  由各市(州)知识产权局组织本区域范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开展申报工作。

  中央在甘或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保险资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专利保险费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投保专利保险的保单及保费发票;

  (四)投保的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

  (五)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仅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提交);

  (六)企业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

  以上材料均须出示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七条 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的受理、审核与上报

  (一)受理

  各市(州)辖区内企业的专利保险资助申请,由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

  国外专利、中央在甘及省属企业国内专利保险资助申请,申请企业可直接将申请材料交甘肃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受理。

  (二)初审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对本区域内申请专利保险资助的企业有关信息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甘肃省专利保险费资助资金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市(州)知识产权局公章。

  (三)汇总上报

  市(州)知识产权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初审通过的资助申请汇总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八条 资助资金的审批与拨付

  (一)省知识产权局对市(州)知识产权局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批;

  (二)省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保险补贴范围和标准组织审核后,按程序确定专利保险补贴名单,并在甘肃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专利保险资助项目;

  (三)专利保险资助资金的发放遵循方便资助对象的原则,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各市(州)知识产权局通过财政直拨方式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利保险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甘肃省知识产权局应于每年4月初将上年度开展专利保险资助情况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专利保险资助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凡提供虚假材料或相同项目重复申报者,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专利保险补贴资金外,2年内不再受理其保险资助申请,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保专利保险的企业、承保专利保险机构不得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套取专利保险资助资金,一经发现,全额追回专利保险补贴资金,不再受理保险资助申请;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9日止。


点击查看原文:http://www.gsstc.gov.cn/ipo/xwzx/detail.php?n_no=56320&dir=/%D0%C2%CE%C5%D6%D0%D0%C4/%CD%A8%D6%AA%B9%AB%B8%E6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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