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微云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认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微云网盘应用软件侵犯其“微云”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将其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微云“文字和标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据了解,微云公司在2007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5979403号“微云”商标,2010年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腾讯公司于2012年4月提出第10782442号“微云”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目前,在中国商标网上该商标流程状态显示为“收到驳回复审申请或补充材料,待审”。(曹天鹏)
(编辑:秦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