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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鹿角巷”,一审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9/11/7 10:10:1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日,沈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邱茂庭公司)诉沈阳市沈河区鹿角戏华府饮品店(下称鹿角饮品店)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鹿角饮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鹿角巷”“鹿角巷之北极光”“鹿角巷之北极光光影”“鹿角巷之睿智雄鹿”“鹿角须知剪影鹿”五幅美术作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


  奶茶店引纠纷


  邱茂庭公司旗下经营的“鹿角巷”品牌,是国际知名连锁创意饮品品牌,自2013年在台湾地区设立第一家门店以来,先后进驻加拿大、日本等国,在海内外均取得较大影响,其推出的“黑糖鹿丸鲜奶”“北极光”“晨曦”等新式饮品,深受消费者喜爱。邱茂庭公司经“鹿角巷”品牌创始人邱茂庭的许可,有权排他使用授权人邱茂庭名下全部“鹿角巷”系列作品,包括国作登字-2018-F-00556291号“鹿角巷”、国作登字-2018-F-00563924号“鹿角巷之北极光”等10幅作品。


  据悉,邱茂庭曾在台湾地区经营“斜角巷餐饮店”,并以“斜角巷及半身雄鹿”为基本元素设计相应作品。邱茂庭及其经营的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第25629373号注册商标,商标的构成为一个半身雄鹿,搭配卷轴状弧形飘带图案,飘带中镶嵌“THE ALLEY”英文,飘带下方搭配美术字型的“鹿角巷”(其中“角”上有一鹿角图形)及两条横线,最下方为圆形阴影中一个白色的“da.”。


  2018年11月鹿角饮品店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甜品、饮品制造。邱茂庭公司发现,鹿角饮品店未经其许可,便在线下店铺及线上(美团外卖)的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鹿角巷”作品,使公众误以为其服务及商品来源与自己存在特定联系。据此,邱茂庭公司以鹿角饮品店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沈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鹿角饮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其七幅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即“鹿角巷”“鹿角巷之北极光”“鹿角巷之北极光光影”“鹿角巷之睿智雄鹿”“鹿角须知剪影鹿”“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鹿角巷之英文美术字型”;立即停止使用与其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鹿角巷”“黑糖鹿丸鲜奶”“北极光”“晨曦”“小鹿出抹”“鹿角可可鲜奶”“鹿丸噗哩”等特有服务及商品名称的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鹿角饮品店辩称,个体经营店的诉讼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店名,其非法人单位,故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诉讼有误。此外,其经营合法有据,请求法院予以保护。邱茂庭公司存在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七幅作品中,“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鹿角巷之英文美术字型”两幅作品,是由中文的“鹿角巷”和英文的“THE ALLEY”组成,构成元素是文字,鹿角饮品店虽然对“鹿角巷”和“THE ALLEY”文字的笔画粗细、长短等进行了一定修改,但并未突破文字本身的结构,仅从字型的角度,难以体现其独创性,故对原告主张的这两幅涉案作品的请求,不予支持。此外,鹿角饮品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装饰、杯子、包装袋、菜单等不同位置使用“鹿角巷”“鹿角巷之北极光”“鹿角巷之北极光光影”“鹿角巷之睿智雄鹿”“鹿角须知剪影鹿”五幅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另外,被告经营的饮品店与原告属于相同行业,经隔离对比发现,两者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异,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与原告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判决鹿角饮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五幅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


  截至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本报记者  郑斯亮)

 


(编辑:汪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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