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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周刊VS搜狐:知识产权亦友亦敌

发布时间:2012/11/14 11:25:4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一个是国内时政新闻杂志权威,一个是国内互联网行业巨头,二者因知识产权走到一起又走向诉讼,引起各界广泛关注。11月7日,中国新闻周刊杂志社(下称中国新闻周刊)公开发表严正声明称,搜狐网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刊载了该社各类文字作品及相关新闻图片,已经构成侵权,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报记者在第一时间获悉,中国新闻周刊已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对此,搜狐网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次误伤,搜狐网不是故意侵权,互联网相互转载作品的现象非常普遍,搜狐网一直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虽然目前该纠纷在法律程序上只是刚开始,但引出的问题值得思考:时政新闻杂志文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互联网相互转载作品尤其是二次转载时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合作双方诉讼相向

    “同为媒体行业,我们对搜狐网消极对待其侵权行为深感震惊,迫不得已决定于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中国新闻周刊新媒体总编辑王晨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了解到,此前中国新闻周刊与搜狐网有过长达两年的版权合作协议。在该协议中,中国新闻周刊授权搜狐网转载其作品,搜狐网支付一定的版权使用费。但该协议已于今年8月23日到期。

    双方在准备磋商签署新合作协议时发生了意见分歧。中国新闻周刊认为,以前的版权使用费过低,加之中国新闻周刊今年对内容进行了重新调整,每期增加了多篇文章,因此希望提高版权使用费。但搜狐网对此没有接受。

    “我们除了《中国新闻周刊》杂志本身的内容增加外,我们的网络、微博等新媒体也有大量原创作品。在作品内容成倍增加的情况下,原有的版权使用费显然过低了。”王晨波对记者说,由于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因此终止了合作协议。

    但事后王晨波发现,自双方终止合作协议后,搜狐网上仍大量出现新转载的中国新闻周刊的作品,包括来源于《中国新闻周刊》杂志及其网站的作品,有文字作品,也有图片。记者登陆搜狐网发现以下一些作品均为中国新闻周刊最新作品:《俄女子乐队反普京获刑分析称俄反对派需更成熟》、《陈忠实称写<白鹿原>有倾向性:极力歌颂共产党》、《倪萍:我早就认为自己是国家的脊梁》、《朱天心坚持过朴素生活害怕变成自己讨厌的人》等。

    “我们在发现对方侵权事实后,与对方进行了沟通但没有结果,于是我们又通过律师向搜狐网发出了律师函,但双方仍没有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王晨波介绍,中国新闻周刊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了证据,并决定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这起纠纷。

搜狐喊冤:纯属误伤

    “我们不是故意侵权,我们从别的网站转载了这些作品,而这些网站并没有标明文章的出处,因此这是一次误伤。”搜狐公司副总编辑、公关及媒体高级总监刘鑫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搜狐网此前之所以没有接受中国新闻周刊的要求,是因为中国新闻周刊对版权使用费要价过高。“中国新闻周刊提出了新价格,我们不能接受。”搜狐公司市场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

    针对双方终止合作之后仍出现作品转载现象,刘鑫智认为这不是故意侵权行为。他解释说,搜狐网与很多网站都存在合作关系,搜狐网可以从这些合作网站转载作品,而这些网站在转载来源于中国新闻周刊的作品时,并没有标明这些作品为中国新闻周刊的作品,所以导致搜狐网认为这些作品不属于中国新闻周刊的作品,因此进行了转载。“如果中国新闻周刊告知我们转载了其作品,我们会立刻撤下作品。”

    “事实上,搜狐网也是受害者,我们与别的网站合作时也签署了协议,别的网站有告知我们作品来源与出处的义务,他们没有告诉我们这些作品的来源,他们也违反了合作协议,我们保留对这些网站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刘鑫智表示。

    刘鑫智举例说,搜狐网与中国新闻网有合作协议,中国新闻网有告知作品来源与出处的义务,但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而导致搜狐网从中国新闻网上转载了中国新闻周刊的作品,那么中国新闻网违反了合作协议,搜狐网也是受害者。

    针对此说法,王晨波表示不认同,他解释说,中国新闻网在转载中国新闻周刊的作品时都明确规定:未经中国新闻周刊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搜狐网在转载时删去了这句版权声明。

杂志文章能否合理使用?

    由于这起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双方在业内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备受关注。虽然纠纷刚进入法律程序,但引出的法律问题值得思考。

    值得思考的问题之一是:对于像《中国新闻周刊》这样的时政新闻杂志,其文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转载其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我们的作品尤其是原创性的深度报道采访成本很高,有时一篇报道需要记者出差十多天才能完成,这些深度报道带有深入的分析和独家的观点,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时政新闻消息,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王晨波向记者介绍,虽然中国新闻周刊的作品署名为记者,但均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中国新闻周刊杂志社。

    记者了解到,为了在法庭上提交更有说服力的证据,中国新闻周刊在起诉前专门与涉嫌被侵权作品的作者签署了授权委托书。

    而在此前中国新闻周刊向搜狐网发出的律师函中第二条专门指出:“这些图文作品系我社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其意图很明确:搜狐网不能以合理使用来抗辩。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著作权法没有明确限制的作品均受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时事新闻不受保护,时事新闻是指何时何地发生了何事,是单纯的事实新闻报道,而时政新闻杂志的深度报道文章不是时事新闻,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次转载能否免责?

    在此次纠纷中,搜狐网指出互联网相互转载作品是普遍现象,而且转载其他网站转载的作品(即二次转载)在一定情况下是免责的,即其他网站在转载作品时没有标明作品的出处,从而导致误伤。这引出该起纠纷值得思考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二次转载是否可免责?

    王晨波承认中国新闻周刊与许多网站有合作关系,这些网站可以转载中国新闻周刊的文章,但中国新闻周刊只授权这些网站自己使用,不能再授权给其他网站转载,而且中国新闻周刊在授权这些网站转载时都明确要求在文章后注明有其书面授权才能转载的版权声明,因此,二次转载不存在免责的可能性。

    对此,李顺德分析认为,其他网站在转载中国新闻周刊文章时候是否明确注明来源与出处很关键。如果其他网站明确注明了文章来源于中国新闻周刊,搜狐网依然转载该文章,即明知是中国新闻周刊文章仍然进行转载,则构成故意侵权,理所当然地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其他网站没有明确注明文章的来源与出处,在这种情况下搜狐网进行了转载,则其他网站也是有责任的。”李顺德表示,此种情况下其他网站违反了与中国新闻周刊之间的版权协议,中国新闻周刊可以追究这些网站的责任。

    “即使其他网站没有明确注明文章的来源与出处,搜狐网进行了转载也不能当然免责。”李顺德认为,搜狐网作为国内门户网站的领头羊之一,应该有合理注意义务,即在转载的时候应当注意这些文章是否为中国新闻周刊的文章,加之此前二者曾有过合作且最后终止了合作,搜狐网在转载类似文章时更应该谨慎小心。

    目前该案刚进入法律程序,本报将继续对此予以追踪报道。(记者  魏小毛)

(编辑:秦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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