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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首槌:厦门企业雨刮器被判停止侵权

发布时间:2019/3/28 9:49:24 来源:澎湃新闻

  一起涉及中外雨刮器装置的侵权纠纷“飞跃”至最高人民法院。3月27日上午,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敲响第一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庭审现场获悉,最高法院副院长罗东川担任该案审判长并作出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停止侵权。


  与此同时,针对停止侵权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临时禁令申请),法庭亦指出,被诉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在当庭宣判后,没必要再作出“临时禁令”。


  法国产雨刮器遭侵权起诉中国厂家,一审胜诉


  原审原告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VALEO SYSTEMES D'ESSUYAGE,下称“瓦莱奥公司”)是一家法国的汽车雨刮器供应商,是法国汽车零部件生产巨头Valeo(通常译为“法雷奥”)集团旗下的一家企业。瓦莱奥公司称,其拥有涉案专利第ZL200610160549.2号“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中国发明专利。


  因认为原审被告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富可公司”)以及卢卡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强生产的若干型号雨刮器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瓦莱奥公司于2016年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认定三被告侵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暂计600万元。


  此外,瓦莱奥公司还提出了临时行为保全(又称临时禁令)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均表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争议很大,同时称原告瓦莱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并认为法院没有因涉案专利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而中止诉讼,没有拖延时间,故瓦莱奥公司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三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先行判决申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部分判决,认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但未对临时禁令申请作出处理。


  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不服一审上述部分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


  当庭维持一审判决:停止侵权


  庭上,原审被告陈少强经法庭传唤并未到庭,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高法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罗东川担任审判长,5名合议庭成员包括4名拥有法学博士学位,还有1名是理学硕士。


  最高法介绍,此案是从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并允许当事人对一审的部分判决单独提出上诉。


  “过去,技术性案件一般都是在知识产权法院和有关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二审,只有申请再审和再审才到最高法院。”最高法副院长罗东川曾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表示,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这些案件可以不经过地方高院而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这是我们诉讼制度上的一个重大的变化”。


  此案庭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二、对于被上诉人关于责令被诉侵权人停止侵权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即临时禁令申请应该如何处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述争议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刮水器臂与连接器之间为连接关系,连接器与部件之间为铰接关系,但刮水器与部件之间没有连接关系,并且被诉侵权产品在商业上完全可以使用于非标准的刮水器壁和非标准的连接器这一使用环境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公司答辩认为:关于连接和铰接,涉案专利清楚地记载了刮水器臂和刮水器刷体之间是通过连接器这一单独的部件来进行连接和铰接的,涉案专利从未要求两者之间进行直接的接触。同时,被上诉人还请求法庭考虑其在一审的保全申请作出保全裁定。


  经过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合议庭评议认为,涉案专利先后经历了两次无效宣告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均维持专利有效。到目前为止,瓦莱奥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权利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合法有效,应该予以保护。


  “在被诉侵权产品当中即使增加了技术特征,有不同的技术效果,但法庭认为仍然使用利用了专利发明的技术贡献。”合议庭特别指出,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专利权利相关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特征比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多,并不意味着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多出的技术特征即使有一定的效果,但法庭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还是落入的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保护的是发明创造,是技术方案。


  在有关诉中保全方面,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法院的先行判决与临时禁令是两项不同的制度,有着各自的价值,特别是在判令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还没有生效的时候,临时禁令有着强制执行的效果,对专利权人有更强的保护效果,停止侵权的实体审理和当事人提请采取诉中禁令临时保全的申请是可以独立存在的。


  但考虑到该案情况,被诉侵权产品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可以对该案实体问题可以做出当庭宣判,已经没有必要作出临时禁令,因此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合议庭最终当庭宣判,驳回上诉人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该案有关侵权赔偿的部分将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继续审理。

 


(编辑:汪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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