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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蒙六姐妹”欲阻“六姐妹”未果

发布时间:2015/8/18 9:16:5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继此前围绕着煎饼等商品上的“孟良崮六姐妹”与“孟良崮”及“六姐妹”商标而起的纠纷尘埃落定后,针对煎饼等商品上的“六姐妹”商标,山东省蒙阴蒙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均国与山东沂蒙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六姐妹公司)再次展开了一场权属争夺。

    日前,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作出的异议决定,王均国在煎饼等商品上的“六姐妹及图”商标被准予核准注册。

 

 据了解,20123月,王均国提出第10614106号“六姐妹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煎饼、谷类制品等。

 

 20135月,六姐妹公司引证其关联公司蒙阴县六姐妹食品厂(下称六姐妹食品厂)在先注册的“姐妹liujiemei及图”商标与“沂蒙六姐妹yimengliujiemei及图”商标,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据了解,六姐妹公司引证的第1402677号“姐妹liujiemei及图”商标于199812月提出注册申请,20005月被核准注册在第30类煎饼商品上;第1444630号“沂蒙六姐妹yimengliujiemei及图”商标申请注册日为19994月,20009月被核准注册在第30类煎饼、谷类制品等商品上。

 

 六姐妹公司主张,该公司为山东省特色食品和保健品最大的生产企业之一,在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六姐妹”系该公司在先使用的商号,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同时,被异议商标与六姐妹食品厂在先注册的上述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煎饼等商品上,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商标局认为六姐妹食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两引证商标的恶意复制与摹仿,亦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对其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构成侵犯。

 

 综上,商标局决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王国浩)

 

 

(编辑:白逸群 实习编辑:石焱)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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