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案例 > 详情

“泡泡信”一审被判侵权“泡泡”

发布时间:2015/8/4 9:32:1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因认为北京读图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读图公司)使用“泡泡信”与“paopaoxin”字样开发经营泡泡信软件、泡泡信网站并使用“paopaoxin.com”域名,侵犯了其“泡泡”与“POPO”注册商标专用权,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网之易公司)将读图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读图公司被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网之易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万元。

 

 据了解,网之易公司成立于1999年,主营开发、生产计算机软硬件、网络通信产品;提供互联网门户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等业务。网之易公司在第9类商品及第38类与第42类服务上注册有“POPO”商标,在第9类商品与第35类服务上注册了“泡泡”商标,目前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网之易公司将上述商标用于网易泡泡软件、泡泡商城、泡泡游戏等。

 

 读图公司系泡泡信软件与泡泡信网站(paopaoxin.com)的开发商与经营商。据悉,泡泡信软件为一款照片私密分享应用,主打消息阅后即毁与防止对方截屏的功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读图公司使用的域名“paopaoxin.com”中的“paopaoxin”为“泡泡信”的汉语拼音,在与泡泡信网站、泡泡信软件共同使用过程中,可指代为“泡泡信”。泡泡信软件为一款通讯类软件,“泡泡”与“paopao”分别为“泡泡信”与“paopaoxin”的显著识别部分,“泡泡信”中的“泡泡”与“泡泡”商标的文字相同、读音相同、字形近似,“paopaoxin”中的“paopao”与“泡泡”商标的读音相同,而且“泡泡信”中的“泡泡”与“POPO”商标的读音近似,“paopao”与“POPO”商标的字形、读音近似。

 

 同时,由于网之易公司在即时通讯类软件、网站上使用“泡泡”与“POPO”商标的时间较早,而读图公司并未对其通讯类软件为何使用“泡泡信”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读图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对网之易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王国浩)

 

 

(编辑:白逸群 实习编辑:石焱)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首页|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100088) 电话:010-82803068 邮箱:cipwzfg@163.com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5001074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