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案例 > 详情

粤鲁“海天”之争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15/7/31 8:56:0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一家是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的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佛山海天公司),另一家是位于山东省德州市的山东海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海天公司),原本毫无交集的两家企业,却因同样生产调味品,并均用“海天”二字作为企业字号,而引发了一场知识产权纠纷。

 

 因认为山东海天公司及其子公司德州云翔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德州云翔公司)生产销售的调味品上擅自使用“海天”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佛山海天公司将上述两公司及佛山市一店铺业主程某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日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山东海天公司及德州云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不得含有“海天”字样的企业字号,同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

 

 同名引发纠纷

 

 据了解,佛山海天公司原为佛山市珠江酱油厂,主营调味品、豆制品、食品、饮料、包装材料等。后经数次更名,于201011月更名为现名称。

 

 佛山市珠江酱油厂早在19837月申请注册了第204984号“海天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酱油、醋等,后该商标转让至佛山海天公司。而佛山海天公司在第30类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上还注册有第1121295号“海天”商标、第1149240号“海天HAITIAN”商标及第3448510号“海天及图”商标。

 

 20123月,佛山海天公司发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一调料行销售德州云翔公司生产的标识有“海帝”字样的酱油涉嫌仿冒其“海天”牌酱油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同年5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调料行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调料行罚款。

 

 201312月,佛山海天公司在山东、广东等地接连发现山东海天公司及德州祥云公司生产的标有“海帝”标识的酱油等调味品,并认为上述商品涉嫌侵犯其“海天”注册商标专用权。

 

 佛山海天公司随后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山东海天公司、德州云翔公司及程某诉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佛山海天公司诉称,佛山海天公司在调味品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其“海天”商标被认定为广东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称号等。山东海天公司在知晓其品牌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在相同行业中注册与佛山海天公司相同的字号,进行仿效,生产销售同类产品,并使用与佛山海天公司驰名商标、知名商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标识、包装装潢,以取得傍名牌的巨大收益,侵权主观恶意较明显。而山东海天公司、德州云翔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在瓶贴上的标识、所使用的企业名称等,与佛山海天公司拥有的数件注册商标相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山东海天公司、德州云翔公司则称,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其生产销售。山东海天公司拥有的“海帝”商标与佛山海天公司拥有的“海天”商标从字形、字体、读音均不相同,外框的形状亦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山东海天公司、德州云翔公司仅在商标瓶贴下方使用企业名称,并没有突出使用。

 

 终审被判侵权

 

 据了解,山东海天公司成立于199712月,其前身为山东省乐陵市云海食品有限公司,20071月更名为乐陵市云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076月再次更名为现名称,经营范围为调味料(固态)生产销售、调味料(半固态)生产销售等。德州云翔公司成立于200511月,系山东海天公司子公司,经营范围与山东海天公司一致。

 

 山东海天公司于20082月提出第6547236号“海帝”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后被核定在第30类调味品、调味酱油、酱油等商品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佛山海天公司于1987年便以“海天”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而山东海天使用“海天”字号的起始时间为20076月,其商标注册时间和企业字号使用时间均晚于佛山海天公司。佛山海天公司的“海天”字号及商标在山东海天公司使用“海天”字号之前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从山东海天公司的设立变更过程看,山东海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海天”字号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山东海天公司、德州云翔公司将与佛山海天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调味品商品上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佛山海天公司拥有的“海天”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山东海天公司及德州云翔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登报道歉;山东海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海天”字样的企业字号,并变更不得含有“海天”字样的企业字号,同时一次性赔偿佛山海天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德州云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山东海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山东海天公司拥有的“海帝”商标与佛山海天公司拥有的“海天”商标存在明显区别,并未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山东海天公司、德州云翔公司属正当使用自身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对佛山海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犯。

 

 经审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大部分判决结果,并将山东海天公司赔偿金额由100万元变更为80万元。(本报记者  毛立国)

 

 

(编辑:白逸群 实习编辑:石焱)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首页|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100088) 电话:010-82803068 邮箱:cipwzfg@163.com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5001074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