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案例 > 详情

“港亨”商标图案著作权争议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15/7/8 9:19:4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王裕同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刘国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行政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王裕同关于涉案标识并非刘国铨设计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裁定决定驳回王裕同的再审请求。

 

 据了解,2007年以来,刘国铨发现王裕同先后在第29类等类别注册自己设计的“港亨GANGHENG及图”商标,于是请求商评委撤销第29类涉案商标的注册。

 

 2013年,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刘国铨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港亨GANGHENG及图”标识享有在先的著作权并公开发表,被异议商标与之在字体、表现形式上完全相同,侵犯了刘国铨的在先著作权,应该予以撤销。之后,王裕同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之后,王裕同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4月,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定被异议商标不得核准注册。

 

 今年2月,根据王裕同提出的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此案。经过开庭审理,该院认为,刘国铨称其为“港亨GANGHENG及图”标识设计人,详细说明了其创作过程,并提供了大量的外观设计图稿证明其具有设计能力,相关图稿均包含涉案标识。同时,刘国铨还提交了证人证言。相反,王裕同虽然一直否认刘国铨为设计人,也提供了另外的设计人,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庭审听证时,该设计人当场绘制的标识不能体现出涉案标识的美术特点。综合双方举证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刘国铨为涉案标识著作权人的判定。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王裕同再审申请的裁定。(记者 顾奇志)

 

 

(编辑:白逸群 实习编辑:石焱)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首页|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100088) 电话:010-82803068 邮箱:cipwzfg@163.com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15001074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