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红是非多”,这话用在科技巨头苹果公司身上再恰当不过了。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绵延持久了数年的“世纪”专利大战2014年刚刚到了“中场休息”时间,近日又传来了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地方法院陪审团裁定苹果公司iTunes软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侵犯了Smartflash公司“通过支付系统的数据存储和访问管理”有关的3项专利权,需向对方支付5.329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3亿元)赔偿金的消息。
巨大的赔偿金额无疑是苹果公司不能接受的,针对这一判决结果,苹果公司表示将会上诉。而Smartflash公司随后再次起诉苹果公司,要求苹果公司为其几款新产品iPhone6、iPhone6 Plus、iPad Air2使用了未得到其许可的专利而付费。
此案还没有完结,苹果公司和Smartflash公司最终谁胜谁负还未知晓。对此,业界专家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意义重大,如果苹果公司最终败诉,很可能“一石激起千层浪”,全球通过互联网提供内容商业服务的模式可能都会受到影响。
诉争专利缘何价值千金?
苹果公司和Smartflash公司争战得如此火热,牵扯其中的专利到底是什么?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企划部副总监、专利代理人马雯雯对涉及的3件专利(专利号US7334720、US8118221、US8336772)进行了专利检索,发现这3件专利为同族专利,专利名称均为“数据存储和访问系统”(“DATA STORAGE AND ACCESS SYSTEMS”),内容均涉及音视频、文本、软件、游戏以及其他形式数据的付费下载。但3件专利申请提交的日期不同,Smartflash公司在与苹果公司的诉讼中,涉及3件专利诉争的权利要求也不完全相同。
例如,US7334720号专利申请日期为
US8118221号专利申请日期为
US8336772号专利申请日期为
“综合分析引发纠纷的这3件专利不难发现,基本上都是针对在线支付认证、iTunes资料下载、支付认证的数据处理过程,即音频、视频、文字、软件以及游戏等其他形式的数据下载与付费管理的数据存储与存取系统。”长期关注通信领域案件的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专利代理人刘芳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介绍,目前,苹果iTunes的模式是通过互联网、在线支付,向用户、移动终端提供相应的内容数据的下载服务。而谷歌安卓系统的数据服务和亚马逊电子书的下载也采用这样的模式。甚至可以说,目前整个移动端、Web端、机顶盒、电子书、智能电视、导航设备等,都是采用类似的模式。
知晓了这些专利的重要性,再看Smartflash公司向苹果公司提出的8.52亿美元赔偿请求,可能人们就不足为奇了。
或将影响移动互联格局?
“Smartflash公司的这3件专利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比较早,涉及的内容也非常重要,对于通过互联网提供内容商业服务的模式都有影响,因为提供这些内容服务都需要进行用户数据、支付数据的一些交互过程。”刘芳表示,正是因此,此案中如果苹果最终败诉,对于全球移动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可能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专利文献检索显示,目前,这3件专利并未在中国提交专利申请,Smartflash公司在中国尚无相关专利权。
“我国大量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也是采用如此模式。虽然暂时在国内无侵权之虞,但是如果相关专利权没有被无效掉、苹果最终败诉,这种iTunes模式就会被法律禁止。为规避该专利,需要改变当前这种基本而成熟的内容提供模式。与美国主流模式完全同步的国内移动互联网,这些基本的应用模式也会被动地随之改变,这无疑是国内企业不愿看到的。”刘芳表示。
据悉,Smartflash公司还就涉案专利控告了谷歌、三星、HTC等公司,且已进入庭审阶段。此次苹果公司败诉,无疑会给其他被告带来压力。
“苹果公司不服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地方法院的判决,表示将提起上诉,应当有其考虑的法律角度和事实根据。但是,如果没有对其一审抗辩理由的事实证据上或者法律理由方面的重大突破,则苹果上诉后反败为胜的可能性也许相对有限。”上海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目前看,苹果公司实质上已经在指控Smartflash公司属于“专利流氓”了,在这方面,美国正紧锣密鼓推进的相关立法进程是否会对该案的再审结果产生影响,还需要拭目以待。(记者 吴艳)
(编辑:朱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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