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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领域:诺维信专利权再受检验

发布时间:2014/12/31 9:30:3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为生物领域国外专利权人在华成功维权的一起重要案件,丹麦诺维信公司诉中国两家企业侵犯其葡糖淀粉酶相关专利权案曾产生过较大影响。该案不仅是生物领域少有的专利侵权案件,而且涉案专利权的维持更好地划分了新蛋白质产品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在由上述侵权案件引发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的决定,但在随后的司法程序中,一审法院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日前,这起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业内人士认为,该案结果必将再次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

国内两家企业被判侵权

酶都是蛋白质,是从微生物中提取的具有催化功能的一类物质,葡糖淀粉酶则是一种能将淀粉转化为葡萄糖的酶,广泛应用于淀粉、淀粉糖、酒精和饮料等加工制造行业。但普通葡糖淀粉酶催化特异性较差,而诺维信公司具有特定蛋白质序列和DNA序列的葡糖淀粉酶则具有较高的催化特异性和热稳定性的发明,使产品性能得到极大提高。

199811月,诺维信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为“热稳定的葡糖淀粉酶”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66月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8813338.5),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涉及此种特定葡糖淀粉酶的产品特征、用途和生产方法。

2011年,诺维信公司及诺维信(中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一起,以侵犯其上述专利权为由,将两家酶制剂生产企业山东隆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山东隆大公司)和江苏博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博立公司)起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这两家被诉的企业都是酶制剂行业的龙头企业,其中山东隆大是酶制剂行业国内第一大企业。

这两起案件分别经天津二中院一审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均认定山东隆大公司和江苏博立公司构成专利侵权,须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诺维信公司损失100余万元。

诺维信专利权备受关注

在这两起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山东隆大公司和江苏博立公司于201171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针对涉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基于诺维信公司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于20122月作出了维持该专利权部分有效的审查决定。这起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还入选了专利复审委员会2012年度十大案件。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人士在谈到这起案件时表示,由于蛋白一级结构和功能的较难预期性,授予该类发明多大的保护范围一直是业界关注的重点。这起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诠释了生物领域允许保护范围的限定方式,有助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读和明晰该类发明可授权范围边界。对于之前授权的因保护范围偏大而存在瑕疵的专利,通过这起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也明晰了专利权有效的保护范围。同时,该案例也警示国内创新主体,需要关注他人授权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业内人士则表示,对于生物领域涉及新蛋白质类产品的发明,一旦确定功能的,往往都具有极高的产业应用价值。能否通过具有合适保护范围的发明专利来保护该创新,使其不被他人轻易模仿,是决定该发明商业价值的重要因素。合理地保护专利,是保护发明人创造、投资的有效手段,这样才能不断推动社会科技文明的发展。随着生物产业在国内的持续发展,所有的创新公司都越来越关注专利的保护范围和力度,所以,这件涉及新蛋白质生物产品的专利案件非常受关注。

在侵权诉讼和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程序中两连败的山东隆大公司和江苏博立公司再次采取行动,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针对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诺维信公司都立即提起了上诉。

在上诉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其作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符合专利法的立法本意,保护和鼓励了科技创新,在发明人和公众利益之间找到了合适的平衡点。

日前,这起行政案件二审在北京高院开庭,包括丹麦驻中国大使等在内的数十人旁听了此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记者 祝文明)

 

 

(编辑:朱杉杉)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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