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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豹”不满品牌被傍

发布时间:2014/8/5 14:20:1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具有百年历史的英国汽车品牌“捷豹(JAGUAR)”,其商标标识为一只正在跳跃前扑的美洲豹。作为欧洲车成长的代表品牌,“捷豹(JAGUAR)”以其经典车款为世界车迷所熟悉。浙江西泠电器有限公司欲将“JAGUAR”商标申请注册在他类商品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下称捷豹路虎公司)为此提起商标异议。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6280133号“JAGUAR”商标,由浙江西泠电器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饮料冷却设备、冰柜、冰箱商品上。引证商标为第1352142号“JAGUAR及图”商标,由捷豹路虎公司于1998年1月申请注册,2000年1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机动陆地车辆等商品上。

  法定异议期内,捷豹路虎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JAGUAR及图”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但该申请并未得到支持,被异议商标后获得核准注册。

  随后捷豹路虎公司提起异议复审申请。2013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差甚远,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在上述商品之间建立产源联系,两者共存市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捷豹路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1922年,第一辆捷豹车诞生于英国;1989年,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下称福特公司)收购英国捷豹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福特公司将“捷豹”与“路虎”品牌业务合并为一个部门;2008年,印度塔塔汽车公司从福特公司收购“捷豹”“路虎”品牌,并于同年正式成立捷豹路虎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捷豹路虎公司的第27572号“JAGUAR”商标和第362998号“美洲豹图形”商标曾于2004年被认定为第12类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引证商标系由上述两商标标识组合而成,结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引证商标已构成汽车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与引证商品核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存在一定交叉,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异议商标的商品提供者与捷豹路虎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构成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情形。同时,由于“JAGUAR”作为英文单词的显著性较强,加之长期宣传使用,中国相关公众已将“JAGUAR”与捷豹路虎公司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若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无疑将会减弱捷豹路虎公司所持有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据此,法院一审认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被诉裁定。(李 茜)

(编辑:秦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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