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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专利标识概念

发布时间:2012/11/9 14:07:1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但笔者亦注意到,目前,一些相关概念如专利标记、专利标识、专利标识标注等的使用比较混乱。在此笔者特对专利标识相关概念进行厘清。

“标识”与“标志”在中国古代是完全等同的。在《辞海》中,“标识,即‘标志’”。但在现代汉语中,标识与标志二者能否完全等同起来呢?虽然当前很多场合两者已经混用了,但有时还是会出现明显不同的意思。“标志”较多地指向一类图形或图形与文字相结合的记号;而“标识”既能代表图形类的符号,也用于表述文字、数字、方向标等记号,有着更广泛的使用领域。

显然,作为一种主要借助文字和数字来传递信息的记号,“专利标识”无疑要比“专利标志”更为合适。而如果要对“专利标识”下定义,依笔者之理解,“专利标识(patent mark)”应是指一种带有被设计成文字、数字或图形等的视觉展示,以通告公众可保护根植于产品中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存在,帮助公众识别该产品是否受到专利权的保护以及提醒公众避免侵犯该专利权的整体解决方案。

根据专利标识中是否包含专利号,可将专利标识分为两类:含有专利号的“实质专利标识”(physical patent mark)和不含专利号的“虚拟专利标识”(virtual patent mark)。后者目前全世界仅有美国在其专利法中有规定,且尚处于试用期。

顾名思义,“实质专利标识”是一种能让公众看到相关专利权实质信息(即专利号)的专利标识。实质专利标识现已被很多国家采用。关于虚拟专利标识,笔者以为,将virtual patent mark译为“非实质专利标识”可能更符合其本意,即这是一种公众看不到相关专利权实质信息(即专利号)的专利标识。

“专利标识标注(patent marking)”则是指一种在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处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藉以通告公众专利权的存在,该专利权可保护根植于该产品中的发明创造,简称“专利标注”。

根据所标注的专利标识内容的不同,专利标注可分为“实质专利标注”(physical patent marking和“虚拟专利标注”(virtual patent marking)。

根据专利标识被标注位置的不同,专利标注又可分为“产品实体标注”和“非产品实体标注”,前者是指在受专利权保护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后者是指在受专利权保护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行业杂志以及其他广告印刷宣传资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若标注的专利标识传递信息不实,如存在该产品没有申请专利、该产品申请了专利但专利申请已被驳回、该产品的专利权已终止、该产品的专利权已被无效、受专利权保护的是方法而非产品等情形,但标注者主观上并不具有欺骗公众的故意,是为“错误标注”。若标注的专利标识传递信息不实,同时标注者主观上亦具有欺骗公众的故意,是为“虚假标注”。

而“专利标记”,其实是在我国专利法立法沿革进程中曾经出现的一种表述,是指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被许可人在其专利权有效期内,在其受专利权保护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该产品受到中国专利权保护的字样,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等。2008年我国修改专利法时,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原有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已被统一改为了“专利标识”。(杨喆)

 

 

(编辑:朱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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