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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职务发明制度的建立

发布时间:2014/6/19 9:15:2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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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已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对于企业而言,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并及早据此制定或修改本企业的职务发明制度与规定。本文作者结合《送审稿》的规定与企业当前实际,认为企业可以从建构发明报告制度与发明奖励、报酬、补偿制度两方面尽早做好准备,这对企业建立自身的职务发明制度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2014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送审稿》不仅明确规定了企业对于职务发明享有申请知识产权、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公开的权利,发明人对于职务发明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奖励、报酬和补偿的权利等实体性权利,而且还以立法的形式对企业和发明人规定了一些程序性权利和义务,以保障企业和发明人对职务发明各自所享有的实体权利能够得以实现。
建立发明报告制度
对于企业而言,当前有必要对《送审稿》进行研究,并及早据此制定或修改本企业的职务发明制度与规定。比如,企业可以建立发明报告制度。
第一,明确报告的时间和报告人。明确规定发明人完成与企业业务有关的发明后应该向企业进行报告,并且结合企业业务的实际情况明确发明人履行发明报告义务的具体时间范围;此外,明确履行发明报告义务的主体,一般而言报告主体应当是完成发明的发明人,但发明人为多数人,可规定由发明人共同确认的代表人或者企业指定的代表人进行报告。
第二,明确发明报告的内容。发明报告的内容是确定发明人的发明是否是职务发明以及企业决定是否对所述发明进行后续处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发明报告的内容应该尽量详实,包括:全体发明人的姓名、各发明人对发明所做出的贡献度、发明作出的具体时间、发明的名称、发明所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发明解决具体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发明所取得的有关技术效果、与发明最相关的现有技术的情况、发明在公司产品中的使用情况等。其中,发明的名称、发明所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发明解决具体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发明所取得的有关技术效果、与发明最相关的现有技术的情况是企业决定对所报告的发明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公开或者以技术秘密进行保护的重要依据,因此,关于这些内容越详实越好。
第三,明确是否为职务发明的意见。企业应当要求发明人明示其报告的发明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在发明人主张其报告的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情况下,应当要求发明人具体阐述其理由,尤其是应当指出其发明与其所履行的本职工作或者企业交待的任务不相关的具体理由。
第四,明确非职务发明主张的处理。发明人主张其报告的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如果企业对于发明人的主张没有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正式书面答复的话,则依据《送审稿》的规定,将视为企业同意发明人所作出的其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主张。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企业应当明确对发明人的非职务发明主张进行答复的具体责任人、答复时间、答复形式、答复内容、发明人提出反对意见的时间、形式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等。
第五,明确职务发明的处理。发明人所报告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的,企业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与发明人约定的期限内就是否在国内申请知识产权、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予以公开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发明人;同时,应当向发明人明确在前述期限内,发明人未得到企业通知的,可以向企业进行书面催告,经催告后,企业仍未给予答复的,则视为企业就该发明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同时,在企业决定对所报告的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情况下,企业可要求发明人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六,明确对发明人擅自申请知识产权情况的处理。企业应当明确告知发明人对于其擅自将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该申请产生的权利应由公司享有,其据此所获得的有关收益也应当全部归还企业。
建立奖励、报酬、补偿制度
结合《送审稿》的规定与企业当前实际,企业还可以建立发明奖励、报酬、补偿制度。
第一,明确奖励、报酬、补偿的条件。给予奖励的条件应当是企业就发明人的职务发明申请并获得了知识产权;给予报酬的条件应当是企业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自行实施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并取得了经济效益;给予补偿的条件应当是企业决定对发明人的职务发明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在以往实践中,不少企业为了鼓励发明人多提出发明创造,其在将发明人的职务发明提交知识产权申请后就开始给予发明人奖励,而在该申请最终获得授权后,企业会再给予额外奖励或者不再给予其他奖励,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其可以在其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其在将知识产权申请提交后给予发明人的奖励即是《送审稿》中所规定的奖励,这样即使在该知识产权申请被授权后企业未再次支付额外奖励的情况下,仍可避免在企业与发明人之间出现企业是否履行了支付奖励的义务的争议。
第二,明确奖励、报酬、补偿的标准。首先,企业在确定有关标准时,应尽量征询发明人的意见,并尽量采纳发明人的建议;其次,企业不能变相取消发明人所享有的获取奖励、报酬和补偿的权利或者对发明人就上述权利的行使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再次,针对于发明人为多数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其规章制度中明确各职务发明人所能获得的份额的确定方式,一般而言应根据各发明人对职务发明的贡献度来确定其应得的份额,但在实践中,也有不少企业要求各发明人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各自应得的份额或者是直接规定各发明人所得份额均等。
第三,明确奖励、报酬、补偿的支付形式、期限。支付形式可以是以现金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是以股权的形式进行支付。奖励可以在企业获得知识产权后一定期限内进行支付;报酬可以在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许可费、转让费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支付;补偿可以在企业作出对职务发明以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的决定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支付。
第四,明确向职务发明人告知的事项。明确告知发明人所享有的权利:对发明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奖励、报酬和补偿的权利;了解企业所获得经济效益的有关情况的权利;在与企业的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对在终止前完成的与企业业务有关的发明继续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奖励、报酬和补偿的权利。另外,还需要向发明人明确告知因奖励、报酬、补偿而与企业发生纠纷时,其可以寻求的救济途径。(刘睿)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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