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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保护智力成果 激励自主创新

发布时间:2012/7/30 9:34: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服务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激励创新源泉、增强创新活力、发展创新文化为导向,高度重视与科技成果孕育、创造相关的案件审理,遏制侵犯科技成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高度重视与科技成果流转、转化相关的案件审理,规范和引导技术创新活动;高度重视综合采取各种工作措施,积极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司法环境,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意见强调,要加大智力成果保护力度,有效激励自主创新和技术跨越。要切实贯彻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和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根据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实际和特点,进一步完善专利等科技成果司法保护体系和裁判标准;依法履行对专利授权确权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责,不断提高专利授权确权的质量和效率,积极鼓励发明创造;加强工业设计司法保护,激发设计人员的创作热情,积极推进我国工业设计和制造水平的深刻变革;依法明晰技术成果归属,既激励企业职工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又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社会创造活力;妥善处理专利与标准的关系,实现标准和技术创新的互相促进和良性循环,共同提高创新主体的核心竞争力;依法制止科技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创新环境,促进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维护合法正当的创新秩序;加大农业科技成果保护力度,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强科技领域的商标权司法保护,发挥知名品牌凝聚创新要素和整合创新资源的品牌效应;加大涉科技领域和商业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力度,推进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涉科技领域的司法审查职能,积极营造促进科技创新的执法环境;充分发挥刑罚功能,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意见强调,要依法促进创新要素合理配置,积极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要妥善处理技术合同纠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妥善处理科技领域的劳动、人事纠纷,保障科技人才合理流动;妥善处理科技领域的企业改制、破产纠纷,优化创新主体运作机制;妥善处理科技领域的金融纠纷,促进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妥善处理科技领域的涉外纠纷,促进科技国际合作与交流。

 

意见最后要求,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措施,进一步提高司法保障能力。要加大调解力度,不断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满足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需求;加强能动司法,及时发布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和司法建议,加强司法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张先明)

 

 

(编辑:朱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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