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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为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15/4/22 14:15:0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30年,弹指一挥间。我国专利法实施30年来,我国创新能力有了大幅提高,发明专利申请量已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在这快速发展的背后,专利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作为专利制度核心的专利法功不可没。
  2014年3月25日,在“中国专利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高度评价专利法的作用,他指出:“30年来,随着我国专利法深入贯彻实施,我国专利创造能力不断提升,特别是企业作为专利创造主体的地位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显著提高。我国专利法的实施,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激励发明创造,促进对外开放和共享人类文明成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修法适应社会需求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在介绍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背景时表示,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新的形势下,专利工作面临更新、更高的任务和要求。
  近年来,我国在专利保护方面开展了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诸多成绩。但是,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专利保护领域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相关部门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我国目前专利侵权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还较为严重,再加上专利权无形性和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使我国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这些企业既难以从创新中获利,也难以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这严重挫伤了我国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专利法执法检查工作,指出专利法实施中存在如下突出问题:专利质量总体上还处在较低水平,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专利保护实际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专利运用能力不足,专利的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专利公共社会服务能力不强,与快速增长的社会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
  为了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指出的我国专利保护和运用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有必要从提高专利质量、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运用等方面对专利法进行第四次修改。
  草案包含五大热点
  据介绍,此次专利法修改草案含有五大热点。
  一是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围绕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针对专利权人普遍反映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建立健全打击专利侵权的长效机制,促进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提高执法效率,降低专利维权成本,营造公正公平、规范透明的法治和市场环境。主要建议包括:为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问题,完善相关证据规则;为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问题,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时公告;为解决专利维权“赔偿低”问题,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解决专利维权“成本高,效果差”问题,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就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制止网络侵权作出规定。
  二是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专利价值。完善职务发明制度,解决专利创造、运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利技术转化机制,更好地激励创新并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主要修改建议包括:为充分调动发明人、设计人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适用约定优先原则;为解决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的问题,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单位怠于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下,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为解决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引入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降低专利许可成本;为处理好标准和专利之间的关系,防止专利权人在参与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不当行使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规定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为规范专利质押行为,就专利出质登记以及质权人的权益作出明确规定;增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
  三是实现政府职能法定,建设服务型政府。按照依法治国、职能法定要求,明确国家和地方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能和分工,促进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明确规定专利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行政执法权限,强调专利行政部门在提供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促进专利运用等方面的职责。
  四是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升专利质量。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创新需求,结合国际发展趋势,适当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取消对养殖动物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获得专利保护的限制;从方便申请人、提高专利质量出发,优化专利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程序,增加外观设计国内优先权制度,完善有关优先权要求的规定,明确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的审查原则;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
  五是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实践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规定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基本准则,明确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禁止“黑代理”行为,营造有利于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法治环境;明确专利行政部门鼓励和规范专利信息市场化服务和专利运营活动的责任,积极培育一批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专利战略规划、专利分析预警、海外维权等高层次服务。
  修法意义十分重大
  “回顾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看出,专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发展和完善,都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次专利法修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目标,立足国情,放眼世界,针对我国专利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将对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的实施与运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以及深化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法律保障。
  30年来,我国专利法历经3次修改,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专利法律制度。与此同时,我国专利法还立足国情,探索建立了具有我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司法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专利保护模式,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切实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走过30年的辉煌,书写30年的成就。展望未来,修改后的专利法将释放更多的创新活力,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迈上新台阶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记者  赵建国 实习记者  李铎)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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