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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4 9:13:37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为切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二、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
  三、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四、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负责)
  五、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
  六、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银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负责)
  七、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
  八、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九、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和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从小型微型企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加强监测分析。(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十、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落实好已有的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政策的解读、宣传力度,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各地区、各部门要确保政策尽快落实,并适时提出进一步措施。

                              国务院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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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国十条”如何助力“小微”  
 
 

  解读人: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司长张霞、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陈新

  观 点:小微企业发展“新国十条”对扶持政策措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合集中,注重解决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并首次明确了扶持小微的各种政策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从10个方面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因此被称为小微企业发展“新国十条”。12月2日,《经济日报》记者和中国政府网联合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司长张霞和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陈新,请他们就《意见》中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他们表示,《意见》篇幅不长、条数不多,但内容涵盖广泛,有针对性地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其中,第二条专门针对税收问题,特别强调打通税收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第五、六、七条针对投融资领域,解决小微企业资金缺乏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张霞看来,此次《意见》相比以往的措施有4个突出特点。具体来讲,小微企业发展“新国十条”的设计初衷就是针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针对小微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对支持和扶持的政策措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合集中;注重解决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首次明确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各种政策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中小企业量大面广,以前的政策措施涉及方方面面,执行起来比较分散,企业很可能抓不到政策的实惠。此次《意见》不只把各个部委的职能全部包括进来,同时也强调了直接可操作性,针对性也更强了。”陈新告诉记者。

  张霞表示,针对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主要问题,《意见》主要从4个方面给予扶持。“一是消减税费,扩大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二是补充资金,让没有钱办企业的企业运转起来,让融资不难、融资不贵。三是解决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用工难、缺人才、留不住的问题。四是解决场地困难问题。”张霞说。

  同时,《意见》一直把解决问题作为制定政策的指导思想之一。其中,第九条提出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此条内容就是为了使企业集中了解国家各类支持和扶持优惠政策,同时推动政策“落地开花”,形成对小微企业扶持的长效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汇集各部门的有关信息,建立小微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同时把小微企业享受政策的情况动态地予以公示,这一系列举措的目的就是在于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督。”张霞说。

  针对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这种投资基金本来是完全市场化的手段,但是我们把政府支持小微企业的财政资金与其结合,通过它放大政府资金的效应,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这是符合市场要求的,也表明我国更加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实施政策。”张霞表示。

  陈新认为,“扶持中小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大力推动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它在解决小微企业的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经济日报 记者 陶瑞钢)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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