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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亲历者说丨商标法:翻开商标事业的新篇章

发布时间:2021/7/28 10:29:5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开栏的话:岁月荣光,见证不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实施起,我国商标事业伴随着经济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实现跨越式发展。实行商标代理制,扩大商标受理的范围,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成立商标行业协会,设立专门管辖法院……这背后有无数商标工作者的坚守和耕耘。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亲历并见证了我国商标事业发展的辉煌历史。本报特开设“见证·亲历者说”栏目,倾听商标大事件背后的动人故事,重温时间深处的商标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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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记忆拉回到40年前——1982年8月23日下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商标法(草案)进行审议。当天15时23分,与会代表举手表决,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历时3年多,前后修改18稿的商标法通过并施行,翻开了我国商标事业发展的新篇章。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亲历商标法起草、通过、施行、修改的两位见证者——商标法起草小组成员董葆霖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记录他们与商标法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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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历三载起草 见证历史时刻

  “商标法的颁布,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先河,打开了我国商标工作的新局面,翻开了我国商标事业的新篇章。”作为商标法起草小组成员之一,董葆霖亲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见证了这一历史性时刻。

  1979年5月,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收到商标立法的建议,当年9月成立了商标法起草小组,由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立领导小组,开始了商标法的起草论证工作。

  正值金秋时节,董葆霖来到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进入商标法起草小组,主要负责商标法起草相关材料的搜集整理。“当时参与商标法起草的人员中,除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的同志外,还有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工作者,大家汇到一起,齐心协力,反复研究、协商。”董葆霖回忆,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我国于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时所处历史时期的要求,本着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要求,维护保护公平竞争的商标法律秩序的愿景,商标法起草工作进行得热火朝天。

  汇集八方智慧,更迸发多彩思维火花。“我们参考了我国历史上的商标法律,并多次邀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外专家进行座谈,使中国的商标法律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兼顾国际惯例。”董葆霖介绍,在讨论到商标注册制度是实行“自愿注册”还是“全面注册(即强制注册)”问题时,大家争论得非常激烈,令其印象深刻。

  董葆霖回忆,有人认为,应强调“扩大企业自主权”,而且商标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应当贯彻“注册与否,听其自便”的原则。“为了这个问题,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几乎整天与地方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争辩’。”董葆霖介绍,由于在商标法是否规定“自愿注册”原则上争论不休,起草进程搁浅近一年多时间。

  最终,起草小组成员提出了一个柔性的方案,化解了难题。“如果担心自愿注册会没有人提交申请,地方管理工作不好开展,商标法可制定强制注册商标商品的条款,先将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少数商品纳入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董葆霖介绍,这个可进可退的方案,最终调解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随着起草小组成员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监督商品质量、法律程序以及外国商标注册等一系列内容得以理顺,商标法(草案)逐步完善和成型。1981年3月10日,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商标法(草案)报送国务院财贸小组审核。1982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商标法(草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随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派当时在经济法研究室任职的杨景宇等同志深入起草小组,逐条逐句对商标法(草案)进行推敲、修改,最终在1982年8月23日举行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深度参与修法 关注发展需要

  1983年3月1日起,商标法正式施行。也正是这一年,张今进入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在随后的几十年中,她从学者角度,一直追随着商标法的施行和修改,边研究、边接触实务,发现问题,深入研究,然后提出意见,解决问题。她和学术界的许多商标学者共同从学术研究的视角,亲历并见证了商标法的发展历程。

  “我多年来的研究与商标法修改目的和主要内容达到了同步,这让我感到欣喜。”近日,在对张今的采访中,记者跟随其思绪,回溯商标法修订的热点焦点,重现商标法修改过程中的变化和发展。

  90年代初,张今较早提出“商标的权利限制”,并推动这一概念纳入商标法。“商标的权利限制,也叫正当使用。对此问题,在90年代初期,虽然实践中一些商标管理部门有过探索,但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没有限制权利人的权利,人们对这一话题的关注也不多。”张今回忆,当时她从一个实际的案件获得启发,在查阅国内外资料、立法和判例后,认为这一话题具有普遍性并进行了深入研究。

  1998年,张今专门撰写了《论商标法的权利限制》,发表在期刊《法商研究》上,成为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代表作。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在对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的修改中,于第四十九条引入了商标权利限制。2013年商标法修改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被写入商标法,成为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张今深度参与2013年商标法修改,与众多学者关注并见证将“混淆”写入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此前很长一段时间,业界普遍将‘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双相似’作为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张今介绍,在其参与的多件商标案件咨询和论证过程当中,她逐步认识到上述标准有违商标法立法宗旨。当时,也有很多学者认为“混淆的可能”才是商标侵权认定应坚持的标准,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只是参考的因素,而非必不可少的条件。

  2008年起,包括张今在内的多位专家学者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2013年商标法修改征求专家意见时,我再次提到这个问题。同时,我在参加商标局、江苏省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商标法修改论证会上,积极提出相关建议和想法。之后,业界对这一问题愈发关注。”张今介绍,2013年商标法修改时,将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分层,标识与核定使用的商品完全相同情形,推定造成混淆;对相似的情况下,考查商标的使用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此时,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回到了应有的意义上。”这一突破,让持“混淆”认定标准的张今再次欣喜不已。

  在最近的一次商标法修改期间,张今已经告别教学生涯,但她对商标法的研究,从未止步。无论是在过去的30多年里,还是在未来的无数年中,像张今一样聚焦商标法发展的一辈辈商标人,还将继续见证新时代更多的商标发展故事。(本报实习记者 王晶)

  相关链接

  1982年8月23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3年3月1日

  商标法正式开始实施。

  1993年2月22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商标法第一次修正。

  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商标法第二次修正。

  2013年8月30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商标法第三次修正。

  2019年4月23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商标法第四次修正。


  (编辑:白逸群 实习编辑:田伊慧)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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