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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母体和精神家园”

发布时间:2020/6/12 3:46:4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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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我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积极参与其中,建言献策,贡献智慧。民法典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规定有哪些亮点,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立法有何影响……针对上述问题,本刊从本期起推出《IP专家话民法典》专栏,邀请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就民法典与知识产权立法等问题进行深入解读,以飨读者。


——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

 
  记者:您对新颁布的民法典有何评价?
 
  刘春田:民法典在建国71年之际问世意义重大。它具有宪法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规定国与民的关系,规定国民的基本人身及经济权利、政治权利。人身和经济权利即私权或民事权利,也称市民权。民法典可谓宪法的民事权利编,是民事权利的总章程。以往,用单行法律分散规定民事权利,民法典则是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第一次对市场经济的全貌做出了系统的法律表达,第一次为私权划出了一块完整的的领地,对私权的范围、行使规则和违反的责任做出了完整的规范。民法典在私权与公权力之间竖起了法律的界碑,它展示了这样的图景:吾国之下,公权力与私权利,政府与国民既是共于一炉、休戚相依的命运共同体,又有各自的专属区域和各自的行为规则。民法典就是私权和私行为规则的总纲目,它与14亿人命运攸关,关系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在新中国前所未有,是名副其实的国之重器,具有划时代意义。
 
  记者:您认为民法典的出台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何影响?
 
  刘春田: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在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的单行法律是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民法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民法典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具有基础、系统和全局性的决定性的作用。民法典如同大脑、神经和肌肉系统,通过总则和分编确认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私权性质、归属主体、行使规则和责任制度,把民法的精神、宗旨、指导思想、法律原则等系统地投射和贯穿到知识产权法律的每项制度和规则之中,成为知识产权法律的指引和主宰。民法典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母体,为后者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廓清了思想,指明了方向,界定了范围,是知识产权的精神家园。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民事立法落后,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的立法是独立于民事立法之外进行的,导致知识产权体系性的、先天的欠缺民法思维和制度营养的浸润。民法典的颁布,有助于改变这种状况。
 
  记者:民法典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规定有哪些亮点?
 
  刘春田:最大亮点是民法典为知识产权和民法建立起来的逻辑关系,以及为知识产权法律的未来,包括为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制定等,确认了性质,框定了范围。总则部分是纲领,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知识产权的规定提纲携领,具有决定性。有了它的统领,其他在分编中的各项具体规定如水银泻地,顺理成章。有人统计,民法典共有50多处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我粗略看了一下,不止这些。我突出的感受是知识产权和民法典的互动,知识产权之与民法典,如江河入海。突出的有两点,一是彰显了一个事实,知识产权的主体和肱骨上已经融入民法体系。民法典从总则到分则,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所有权、合同等法律行为,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制度,水乳交融,已经系统地将知识产权纳入其中,自恰而和谐。这一情况表明,作为地道的民事财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实体内容,已经是民法典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余如具体权利细目以及程序性等非根本的规范,留在民法典之外,无关大局。也因此打消了知识产权特殊,不适合用民法规制的种种顾虑。二是知识产权实体内容入民法典,可实现制度资源的科学配置,促进知识产权规范的体系化乃至术语的规范化,降低法律成本,提高制度的功能。体系化,是技术和制度的要求,归根到底是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的宗旨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我之所以把技术和制度归结为同一问题,是因为二者的本质一样,技术和制度都是对人的规范,规范对象都是人的行为, 因此,性价比就成为衡量技术和制度优劣的统一标准。合同法上就是例证,最初,叠床架屋,并存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个合同法,这种局面持续近二十年,除去制度成本浪费,经济实践的损失无法计量,并阻碍了经济的进步。归根结底,技术和制度都是生产力。追求知识产权法律的体系化,进而融入民法体系,既是制度创新,也是技术创新,它以规范的力量与经济活动融为一体,无疑可以转化为巨大的生产力。
 
  记者:在民法典的编篡中,知识产权学界关于将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呼声较高,但并未如愿,您认为主要原因是什么?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刘春田:首先,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是一个事实,这既为WTO特别申明,也为世界各国法律所认可。其次,体系化是民事法律性价比的最优选择,其载体是民法典。知识产权作为财产的新形态,融入民法典,名正言顺,客观可行。其立法面临的挑战是,一方面是知识产权法律自身的体系化,以及它融入民法体系的技术问题。另一方面,潜在的原因,是我国民法典的优先参照来自《德国民法典》的思维,而120年前的《德国民法典》中,没有知识产权。从立法机关对知识产权未独立成编“入典”给出四点理由专门说明来看,立法机关对此是重视的,也做了研究。对此,我认为这些理由都属于相对条件,并非不可改变,故主张持积极态度。总之,无论逻辑的,还是实践的,知识产权法律融入民法典是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大势所趋,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法的实质内容事实上已经“入典”,余下则是形式上的体系化任务。
 
  市场经济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有与之匹配的同样庞杂、精微的民法体系。中美贸易纠纷告诉我们,市场竞争归根结底是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的竞争。要保障对创新的激励,必须对知识产权实施充分有效的保护。以知识产权编方式汇入民法典,不仅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且可以在立法上提高知识产权的法律层级,具有重要价值和实质意义。
 
  记者:国外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哪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以便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刘春田:按照民法典思维,可以借鉴的外国经验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法律融入民法典,采用这种做法的既有发达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金砖国家俄罗斯,还有独联体国家、越南等。其中俄罗斯最彻底,全部废止知识产权诸单行法律,把它们统统整合进《俄罗斯民法典》,这反映了新的技术时代民法典的立法趋势。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单行法律自身的体系化、规范的具体化、条文的细密化趋向,让法律变得更方便操作。以著作权法为例,英国版权法条文繁复,译成汉语近17万字,美国版权法更是近20万字。反观我国著作权法自颁布实施以来,技术经济巨变,但30年一贯,保持在寥寥数千字,落后于时代。可见,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建设,无论是提升体系化,融入民法典,还是强化与提高单行法律的规制能力,无论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相比,我们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这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矢言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愿景,不相适应。
 
  此外,随着数据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手段对技术的监控日益困难,创新成果的保护出现了新的趋势,商业秘密日益成为企业技术保护的重要手段,如台积电90%以上的技术是由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欧盟、美国都开始重视商业秘密法手段,尤其是判例法传统深厚的美国,2016年实施了成文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影响深远。总体来讲,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修法工作,滞后于技术进步的要求,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滞后于国际社会,滞后于我国国家地位和期望。40年改革开放,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资源丰富,人才济济,只要立法机关解放思想,配置得当,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足可以构建一套合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本报记者 孙芳华)



(编辑:白逸群)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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