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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媒体聚焦《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9/10/15 10:07:39 来源:本网综合

  编者按: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会议明确,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一时间引起各大媒体高度关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五大方面展开激烈讨论。  


节后返工第一天,国务院为广大企业派出重磅红利



  节后返工第一天,当许多人还在因“假期综合征”昏昏欲睡,国务院派出的一份重磅红利已足够让广大企业感到振奋。

  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

  最好的营商环境是什么?

  什么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其答案可以浓缩为两个字:法治。

  近年来中国在改善营商环境方面不遗余力,成效也颇为显著。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在190个经济体中名列第46位,较上年大幅提升32位。

  毋庸讳言,中国营商环境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其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长期困扰市场主体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仍然突出。与此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系统固化,亦有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举措,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进一步复制推广。

  在此背景下,中国正不断通过法治的力量扩大对外开放,改善营商环境。

  今年3月,中国通过外商投资法,为外企在华投资经营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7月30日起,中国开始实施新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从48条缩减至40条,允许外企独资或控股经营的领域越来越多。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则指出,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会议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简称《条例》),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聚焦转变政府职能,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

  事实上,黑龙江、天津等一些省市此前已经在地方层面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而此番《条例》则从国家层面着手填补了营商环境法律法规顶层设计的空白。

  对于《条例》的推出,毕马威评价说,其贯彻了中国近年来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总结了各地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践中的成熟经验,指明了未来中国系统性提升营商环境的方向和重点,与外商投资法关于优化外资营商环境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为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供了重要保障,最终目的是促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吴璟桉则认为,此举标志着中国营商环境规则从“实践探索”向“立法规范”赋权升级。《条例》将近年来全国和地方已经普遍实行的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进行归纳提炼纳入其中,对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做法,通过相关制度设计提供法律法规支撑,向世界彰显了中国继续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决心和力度。

  中国营商环境距世界一流还远吗?

  中国要打造什么样的营商环境?官方已多次作出回答: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

  据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介绍,此次《条例》在起草过程中突出了“三个结合”,并与上述“九字决”紧密呼应。

  其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目标上,对标世界一流标准和国内先进水平;问题上,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市场准入限制、地方保护隐性壁垒、监管不公执法不力、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

  其二,坚持巩固改革成果和鼓励持续创新相结合。对于前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已经普遍实行的成熟经验和有益探索进行归纳提炼,上升到制度层面予以固化;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做法,通过相关制度设计,为改革扫清法律障碍;对于具体程序和条件的设置,进行相对原则规定,以便为后续改革创新留出空间。

  其三,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共治相结合。一方面,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职责,严格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另一方面,贯彻社会共治理念,注重发挥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社会监督等各方面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优化营商环境良好氛围。

  从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的信息来看,相关内容已得到充分体现。

  例如会议提到,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平等享受国家支持政策等。此类措施正是剑指中国营商环境中长期存在的“准入”困境。又比如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外国投资者非常关注的议题,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会议明确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

  而在中国持续以法治化方式改善营商环境背景下,其对外资的吸引力也日渐增强。据中国商务部公布,1至8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7704家,实际使用外资6040.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9%。

  近期,多家外资企业高官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也表达了对中国市场的看好。如通用电气(GE)国际业务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段小缨认为,中国政府正在逐步改革对外资的监管方式,服务意识不断增强。西门子大中华区总裁赫尔曼亦赞赏中国政府为改善营商环境付出的努力,并“期待以负责任、相互尊重和可持续的方式与中国共同创造更大的价值”。

  可以预见,随着中国更加注重利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并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健康运行,营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不会遥远。(“国是直通车”微信公号)


  中国经济:竞争力中见后劲


  世界经济论坛日前发布的2019年度《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中国在全球竞争力综合排名中位列第28位,名次与去年持平,但综合得分稳中有升,创新能力、信息技术应用等指标得分靠前。这一评价彰显中国经济发展的韧性与后劲。

  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工业国、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第一大外汇储备国、世界经济增长第一大引擎……这是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稳固基础。《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中国在市场规模、宏观经济稳定性、创新能力、信息技术应用等指标上得分靠前,在基础设施等指标上也表现突出。从中显见中国经济的底盘日趋扎实,动力日趋强劲。

  我们看到,近年来,中国创新能力日新月异,在一些领域逐渐实现从跟跑、并跑,到赶超、领跑。“神威·太湖之光”浮点运算速度达到每秒9.3亿亿次,使用的正是拥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伶仃洋上起“巨龙”,港珠澳大桥让外国人口中的“不可能”变成了“中国能”;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5G)技术,中国已经走在世界领先行列……

  中国靠什么?靠的是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办好自己的事。当前,以“巩固、增强、提升、畅通”为着力点,中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持续推进,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稳步提高。几天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一系列符合中国经济发展实际的政策措施接续落地,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创业创新伟力,也让中国持续成为外商投资热土,不断夯实中国经济勇攀“高峰”的底气。

  也要看到,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外部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新任总裁克里斯塔利娜·格奥尔基耶娃说,由于贸易争端等原因,全球经济陷入“同步放缓”境地。世界银行10日发布名为《应对日益增大的风险》报告也指出,贸易争端带来的不确定性增多。

  越是形势复杂,越要站稳脚跟。从夯实基础中要韧性、从锐意创新中找后劲、从扩大开放中拓空间,中国经济不仅有基础、有条件,更有信心、有能力。(新华社 记者刘红霞)


  国家层面将首次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大力度放权、加强企业保护


  营商环境优化将再“加码”。

  10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下称《条例》),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的有效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

  具体举措包括,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等。

  这也将是国家层面首次出台此类行政条例。

  在“放管服”改革基础上,增加规范政府行为等内容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条例》草案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包括加大放权力度、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多项内容。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告诉南都,除了以往受到关注的“放管服”改革内容,还纳入规范政府行为和保护市场主体、企业经营人员等内容。

  他认为,《条例》草案在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性与透明性的同时,也给企业送上了“定心丸”。

  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企业最关心的,是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在白明看来,法律法规能否为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保驾护航,很受企业关注。这些内容在此次《条例》草案中有所体现。

  记者关注到,《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放宽市场准入。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表示,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此前公布的《条例》草案中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在政府资金投向、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记者发现,在拓宽市场准入方面,国家已有行动。今年九月,新修订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在保持原有框架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缩短了清单长度、减少了管理措施、优化了清单结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此前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按照“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要求,及时发现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推动解决。

  保护市场主体: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

  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到,《条例》草案也加强了对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

  据了解,此次《条例》草案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个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白明告诉南都,目前个别地方还存在“吃拿卡要”、亲疏之分、乱收费等行为,缺乏平等的竞争环境。《条例》草案的出台,将有效遏制这种行为。

  记者关注到,对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条例》草案也做出明确的规范和约束。

  此前公布的《条例》草案中明确,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而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条例》草案也给予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具有合理性,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并在行政执法决定中说明理由。

  《条例》草案中还明确,严禁收费主体擅自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额外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严禁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

  保护中小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服务款项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中还对市场公平竞争、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做出特别规定。此前公布的《条例》草案中明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中小企业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比较弱,”白明谈到,在各类市场主体中,大企业往往有一定条件反映自身诉求,而小企业不具备这样的能力,要考虑如何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

  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对于近年来火热的“新兴产业”,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条例》草案显示,“国家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管方式和标准规范,依法保护创新,同时坚守安全和质量底线。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者处置,促进规范健康发展,严禁以创新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被写入草案中。

  白明表示,新型产业所带来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很多过去没有见过,用过去的尺子衡量未必能够适应”。

  他认为,对于新型产业可以采用较为宽容的做法,及时反应、总结经验,“若是处于动辄得咎的恐惧中,很多企业就不敢创新,不敢向前闯了”。

  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记者关注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也被写入《条例》草案中。

  此前公布的《条例》草案第十三条提到,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

  据了解,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制度,通常具有惩罚恶意侵权人、威慑并预防类似侵害事件的再次发生、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以及鼓励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等重要功能。

  记者了解到,2018年和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提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副院长何炼红曾撰文指出,中国迫切需要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显著提升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的重要手段。

  应保证在各地落地时“不走样” 防止制度落空

  《条例》能否有效落实,是多位专家关注的重点。

  在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副会长任兴磊看来,《条例》草案的制定是高层已经清醒认识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条例》草案绝大部分内容,都和营商环境欠优、“放管服”改革滞后有千丝万缕联系。

  据其介绍,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上半年的调研发现,部分地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一些惠企政策落地存在障碍,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限制仍然较多。

  同时,有些惠企政策的发布渠道还比较分散,公开形式单一,市场主体知晓度不高,极大地抑制了政策红利效应发挥。

  “为了防止条例落空,应保证文件在各地落地时‘不走样’。”白明认为,应建立反馈和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管理者的绩效等方面相挂钩。(南方都市报 记者 卜羽勤 见习记者 宋承翰)




  (编辑: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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