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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拔锚启航,“智慧股”乘风破浪

发布时间:2019/4/3 10:44:0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日,已获受理的第一批申报科创板的九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出炉。笔者曾先后担任多家创业板、中小板与主板上市企业的独立董事,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相比,即将正式上市的科创板,明显淡化了企业上市的相关经济指标,而更强调企业上市的科技创新与研发能力,从而更贴近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营,因而有人称科创板为“智慧股”。


  我国主板与中小板企业的上市标准与过程要求以及对上市企业的监管,历来注重的主要是相关经济指标与经济运行状况,对科技进步及知识产权并没有具体指向。随后推出的创业板,虽已经明确指向“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引入了科技进步因素尤其面向中小高新企业,但仍坚持以盈利为基础。然而,科创板却并不当然要求上市企业已经盈利或者持续盈利,甚至允许其他条件符合但处于亏损状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科创板旨在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换言之,科创板将目标定位于优先推出“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上市”。

  且看监管部门已经明确的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注册制”上市的4套科创板上市标准:1.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的已经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2.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应不低于30亿元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3.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但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4.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在这第三套与第四套科创板上市标准中都强调如果“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那么相对于第一套或者第二套科创板上市标准的经济指标,就可以大幅度地降低。

  在3月18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第一期科创板专题培训中指出科创板的定位目标为:“要真正筛选出一批科技实力和潜力达到世界前沿水平的企业登陆科创板,不能变相成为创业板的延伸。”同时,会上明确提出券商推荐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时最核心的判断是企业是否符合“六有六不要”。其中“六有”之一为,企业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条件。由此可见,面向“科技实力和潜力达到世界前沿水平”目标的科创板,与面向“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创业板,两者各负使命,彼此显著不同。而“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科创板企业,无论其在登陆科创板上市进程中,还是其在登上了科创板以后的经营过程中,知识产权都必然如影伴形,一路随行。

  此外,科创板采取了注册制。从对发行对象主要进行实质审核的注册制,发展到对发行对象主要仅进行形式审核的注册制,是一个很大的飞跃,更需要谨慎保护广大股民的利益,也就更需要严格监管科创板上市企业的信息准确与经营合法。

  “坚冰已经打破,航道已经开辟,方向已经指明”,我国科创板拔锚起航,将在前进的航程中进一步提升细化,调整完善,乘长风而破万里浪。(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陶鑫良)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编辑:李星仪)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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