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一周视点 > 详情

老字号品牌保护须突破多重瓶颈

发布时间:2019/1/21 10:36:55 来源:法制日报

  一家红红火火经营几十年乃至几百年的商业老字号,有一天突然发现几代人苦心经营、被自己视为“命根子”的商业字号被其他商家在国内注册为商标,且被对方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法制日报》记者试图透过国内几十年一直在上演的这类诉讼,找到老字号屡遭注册商标争讼的缘由,探求突破重围的路径。

  老字号被他人注册

  遭遇品牌保护尴尬

  近日,百年老字号“周钦公流亭猪蹄”生产商青岛鑫复盛餐饮有限公司因在京东商城上销售“流亭猪蹄”,被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原告认为,相关商标“流亭猪蹄”已于2017年6月14日被依法核准注册,波尼亚拥有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波尼亚除了提出被告停止销售使用涉案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销毁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产品库存等要求外,还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承担原告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支出8.6万元。

  被告鑫复盛公司认为,周钦公流亭猪蹄历经六代传承,160多年的发展革新延续至今,在青岛流亭猪蹄中名气最高,被评为青岛十大特色小吃、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百年老字号。流亭猪蹄作为一道普通菜品,“流亭猪蹄”四个字系通用菜名,在青岛已延续百年,不具商标显著性,不能注册商标。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58号指导案例也涉及此类案例。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同德福公司)诉称,成都同德福公司为“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权人,余晓华先后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和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同德福公司),在其字号及生产的桃片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同德福”,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同德福TONGDEFU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重庆同德福公司、余晓华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商誉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066.4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开业于1898年的同德福斋铺,享有较高知名度。1956年,由于公私合营,同德福斋铺停止经营。1998年,合川市桃片厂温江分厂获准注册了第1215206号“同德福TONGDEF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0类,即糕点、桃片(糕点)等。2000年11月7日,前述商标的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成都同德福公司。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多种产品外包装使用了“老字号”“百年老牌”字样,“‘同德福牌’桃片创制于清乾隆年间(或1840年),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等字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作出判决:一、成都同德福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虚假宣传行为。二、成都同德福公司就其虚假宣传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五日在其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三、驳回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四、驳回重庆同德福公司、余晓华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宣判后,成都同德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了解到,并不是所有老字号都像重庆同德福这般幸运赢了官司,现实中,很多老字号在官司中败诉,都曾在品牌保护过程中遭遇尴尬。

  沈阳师范大学讲师、法学博士张猛告诉记者,老字号被其他商家注册为商标,目前并没有关于这一问题的准确统计数据,但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2012年至2018年间,全国法院系统关于老字号与注册商标有关的裁判文书有3000多件。考虑到实践中大量纠纷最终没有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解决,因此,可以预估近些年老字号商标纠纷的数量非常大。

  认证活动不够连续

  尚无独立法律权利

  老字号缘何屡遭他人注册?

  张猛认为,最为直接的原因是商标和字号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受到商家重视。另外,在“酒香不怕巷子深”观念影响下,我国很多老字号的使用者怠于注册商标,导致其老字号被他人捷足先登注册为商标。

  “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老字号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仅有部分关于字号的相关零散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学术理论方面,部分学者对老字号的保护做了些许研究,但大多学者是从经济学、管理学入手,研究主要集中在老字号的品牌传播、市场推广以及通过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来保护老字号的文化传承等方面。较少有学者从法律方面着手研究老字号的保护,即便是从法律方面着手,也主要集中在老字号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方面进行,系统研究的著作很少。

  “还有,我国对老字号的认定一直缺乏稳定、规范、公信力强的认证。考察我国老字号的认证历史,1991年原国内贸易部在全行业中认定1600多家老牌企业。此后,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工作暂停了14年,直到2005年6月后中华老字号认定工作再次启动。正是由于老字号认证活动的不连续,导致商家对于老字号认证关注度不高。”刘俊海说。

  “立法者和管理者对于商号的属性认识与定位的分歧,老字号(商号)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权利,也是造成老字号保护难的一个原因。”张猛认为,从基本属性上看,企业名称与商标一样,作为一种商业标识,是企业的无形财产,应当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实际上,将企业名称(商号)作为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来保护是国际共识,已经被多个国际公约所确认。在我国,虽然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也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但是,目前国内通行观点一般将包含字号的企业名称归于人身权保护的范畴,而不是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的企业字号(商号)则没有独立的法律权利,加之我国现行的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导致包含老字号的企业名称可以在国内不同区域分别登记,这让老字号维权软弱。

  据张猛介绍,老字号与注册商标的争讼很大程度上还源于对这两种标志的认可机制与理念迥异。注册商标重在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而不考察标识在申请之前是否使用。理论上申请在先原则要求申请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但在实践中,一旦这一原则被恶意利用,就容易发生商标抢注的情况。而老字号则重在使用,其认可取决于消费者的口碑和品牌的经营积累。

  “目前法律上在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时无明确的法律界定,也是造成老字号屡屡被注册的一个重要原因。”刘俊海认为,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法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他人在先设定的权利”究竟包括什么?是仅限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呢?还是也包括企业名称权?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老字号很难对自身字号主张“合法权益”,导致在与商标权的对抗中处于弱势。

  刘俊海认为,商标注册由商标局管理,企业字号注册由工商局(现为市场监管局)管理,老字号评选由商务部门管理,多头管理、监管部门之间的权限分离导致的监管真空和不匹配也是造成商号权和商标权纠纷的重要原因,反映了我国目前立法和管理体制上对老字号仍然缺乏清晰的定位,没有理顺商标、企业字号与老字号三者之间的关系。

  建立品牌保护体系

  立法修法亟待突围

  记者了解到,随着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杭州张小泉”与“上海张小泉”商标纠纷的出现,法学界对老字号与注册商标的讨论渐多,社会各界对老字号的保护也是呼声不断,纷纷提出要建立我国老字号品牌保护体系。

  张猛建议改变目前老字号单一保护、僵化保护的现状,借助老字号的社会影响力,打通文化资源、法律保护与商业利益之间的隔阂,打造老字号立体保护新格局。

  “要改变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多轨并行’的评定监管机制,建立‘多轨交融’的评定监管机制。”刘俊海说,诚实信用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道德底线,也是法律底线,维护企业的公平竞争权益,避免不公平竞争,应当是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共同的使命和责任。应该建立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老字号评选权之间的无缝对接和有机衔接机制,所有这一切的底线就是不应当侵害这个企业经过多年经营,被市场认同所带来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让“老实人”不吃亏。具体要建立老字号名称库并将其列为申请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的前置条件。在申请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时,规定新申请的商标不能使用与经认定的老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新申请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未经授权不能使用与经认定的老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名称等。

  张猛称,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相比,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广,强度更高,可以实现跨类保护。因此,借鉴驰名商标模式保护老字号,有利于巩固老字号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提升老字号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张猛建议,要完善老字号保护发展促进机制,建立全国和区域老字号保护发展专项基金,实现老字号的全过程、全方位的开发保护。

  “立法部门出台相应立法,对于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刘俊海建议,还要加大对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的意识。更要强化执法,严厉打击侵犯老字号商标权的违法行为,充分进行社会监督,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威慑。(孙安清)



(编辑:侯岭)

首页|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