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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发布2018版审查指南

发布时间:2018/12/7 10:33:5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日,欧洲专利局(下称EPO)在官网上发布了新版《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下称审查指南),并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EPO审查指南共包括A-H八个部分,其中A部分涉及形式审查,B部分涉及检索,C部分涉及实质审查程序,D部分涉及异议、限制和撤销程序,E部分涉及一般程序事项,F部分涉及欧洲专利申请,G部分涉及可专利性,H部分涉及修改和更正。为了确保审查指南能紧跟法律及实践的发展并满足技术进步的需要,EPO每年都会对审查指南做出相应修订。

  最新修订概况

  EPO此次发布的审查指南对A-H部分均做了不同程度的修订,主要包括:

  A部分规定信用卡可作为新的付费方式、增加了于2018年4月1日起生效的费用调整信息、补充了涉及突尼斯和柬埔寨两个有效国的相关规定;

  B部分增加关于EPO做出的所有检索报告将自动增加一份名为“检索策略信息”附件的内容;

  F部分主要对涉及单一性及权利要求清楚性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特别是其中第IV章3.9节“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下称CII)”,在原3.9.1小节“所有方法步骤均由通用数据处理装置实现的情形”,和3.9.2小节“需要特殊数据处理装置和/或额外技术设备作为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形”之外,增加了3.9.3小节“由分布式计算机环境实现发明的情形”,明确了此类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G部分主要对“可专利性”进行了修订,特别是在第II章保护客体中对数学方法、智力活动、游戏规则及商业方法等内容进行修订,增加了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新兴技术章节,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题的客体判断标准和审查是否对技术性做出贡献时需要注意的因素等内容。

  关于可授权客体部分的修订

  EPO审查指南对于G部分第II章第3节“排除的主题”的修订引发了广泛关注,下面重点对有关的修改作一介绍。

  (一)3.3小节“数学方法”

  新版审查指南增加了关于“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以及“模拟、设计或建模”小节,从技术应用和技术实施两个方面,结合大量示例,对数学方法(包括“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和“模拟、设计或建模”)是否用于技术目的从而对发明的技术性做出贡献进行了细化规定,并指出所有适用于计算机实施发明的规则同样适用于涉及人工智能和模拟、设计或建模的发明。例如,审查指南指出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是基于分类、聚类、回归和降维的计算模型和算法,单纯的算法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当出现“支持向量机”“推理引擎”或“神经网络”等抽象模型时应当仔细斟酌,进而判断主题是否具有技术性,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在进一步评价涉及以上内容的创造性时,审查指南增加了详细的示例,比如同样是分类算法,如果是基于低级特征(例如图像的边缘或像素属性)的数字图像、视频、音频或语音信号的分类,则被认为是分类算法的进一步典型的技术应用,对技术性做出贡献;而如果是仅仅就文本内容对文本文档进行分类,则不被视为一种技术目的而是语言目的,不对技术性做出贡献。

  (二)3.5小节“智力活动、游戏或商业的方案、规则和方法”

  本次修订将3.5节进一步细分为“智力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游戏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商业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分别论述并各自增加了大量的示例和说明。审查指南也再次强调和进一步明确了,对于判断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EPC52(1)意义上的发明,依据EPC52(2)的规定,可专利性的排除仅适用于此类主题本身,并且应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视为一个整体,确定所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具有技术性。

  (三)3.6小节“计算机程序”

  本次修订中将3.6小节“计算机程序”进一步细化为“产生进一步技术效果的例子” “信息建模、编程活动和编程语言” “数据获取、格式化和结构化” 三个小节。根据EPO的规定,计算机程序如果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则被认为具有技术性,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并通过举例的方式阐明了在何种情形下会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在判断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创造性时,指南中通过举例的方式进一步阐述了如何评定信息建模、编程活动、编程语言、数据获取、数据格式化和数据结构化等特征是否对技术性做出贡献的情形。例如,提供程序员可以编写更短程序的特定编程构造,被认为不具有技术效果,因为任何由此导致的程序长度的减少最终取决于人类程序员如何使用编程构造;相反地,通过将机器代码分成指令链和操作数链并通过宏指令替换重复指令集来自动处理机器代码以生成减小的存储器大小的优化代码,被认为具有技术贡献,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效果不取决于人类程序员如何使用宏指令。

  提供丰富示例来说明

  如何评价非技术特征的贡献

  此次EPO审查指南修订,在进一步细化审查规则的基础上,就如何看待和评价非技术特征的贡献提供了丰富的示例。CII领域的发明由于使用了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其主题在整体上一般都具有技术性,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在CII的权利要求中往往既包含技术特征又包含非技术特征,在进一步评价相关主题的创造性时,必须考虑所有对于发明的技术性做出贡献的特征。在本次修订中,EPO审查指南在多个章节中对于如何考虑非技术特征的贡献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例如,新版审查指南提出了两种数学方法可能会对发明的技术性作出贡献的情形,一种是技术应用(Technical applications),例如将语音输入转为文本输出;一种是技术实施(Technical implementations),例如利用与计算机硬件字长匹配的字长偏移而做出的多项式减少算法的调整,对实施了该算法的高效硬件的技术效果产生了贡献。经过比较新旧两版审查指南,尽管新修订的审查指南增加了丰富的示例,但对于专利保护客体的“技术性”要求并未发生变化,即,如果要求保护的主题不具有技术性,则不属于EPC52(1)意义上的发明;另一方面,新修订的审查指南对于创造性评判的标准和方法也无任何实质改变,在包含技术特征和非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必须评估每一个特征在发明中是否对要求保护主题的技术性作出了贡献,对技术性没有贡献的特征在评判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应予以考虑。

  各国高度关注计算机

  相关发明领域的审查标准

  近年来,新技术新业态的迅猛发展给各国知识产权机构带来巨大挑战,新兴技术领域的审查标准正在成为各国的关注焦点。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EPO已经建立了计算机实施相关发明领域的联合专家工作组,针对CII领域的专利审查标准与实践开展联合研究;在三边平台,EPO、JPO、USPTO在2017年初就已经对各局CII领域的审查实践不一致现状进行了讨论,并计划在2018年共同开展比较研究;在中美欧日韩五局合作平台,2018年针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领域的可专利性、创造性和充分公开等问题已经开展多轮国际业务研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一系列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和审查标准的研究,以不断完善专利审查标准和审查模式,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孙迪 宋英翠 陈曦 周胡斌 姜 晖)



(编辑:侯岭)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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