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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今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3/7/1 9:18:52 来源:南方日报

    广州市第一部促进科技创新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自今日起施行。

  《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自今日起施行。作为广州市第一部促进科技创新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起草和审议通过,凝聚了广州市全社会加速推进科技创新、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共识。

  自主创新需立法保障

  近年来,广州市以建成华南科技创新中心、成为全省自主创新策源地和核心区为目标,大力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2012年,全市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为6500.22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43.6%,比2010年提高13.5个百分点,位居全国副省级城市前列。全年获得国家科技奖励14项、省科技奖励184项,分别占全省获奖数的53.8%和66%。电子信息产业成为三大支柱产业,增速最高达16.5%,软件业年增长率达到30%以上。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贡献率超过56%。

  科技型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广州市目前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389家、软件企业880家,分别占全省26%和23.8%。新增国家和省级创新(试点)企业34家,新认定市级创新型企业20家、试点企业71家。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上市46家,成为近三年来广州市上市企业的主力军。

  2010年,国家批复同意广州市作为第一批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广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部署,并明确提出了到2015年率先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发展目标。

  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最重要的是推进自主创新;自主创新,首先是体制创新;体制创新,首先是立法创新。因此,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需要制定《条例》加强法制保障。《条例》的出台,就是法制保障的最好体现。近年来,广州市委、市政府陆续出台有关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文件,对《条例》提供了很好的立法基础。现行有效的政策能直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可以提升政策的效力层级,并增加法规条文的可操作性。

  明确规定科技创新责任主体

  《条例》共七章六十九条。内容包括总则、促进措施、知识产权、科技人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条例》明确广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技创新促进工作,规定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也予以明确。

  《条例》作为一定时期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文件,有助于确保科技工作的连续性和前瞻性。《条例》规定将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单列制定,并参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程序,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从四个方面着力提升广州自主创新能力

  一是解决企业创新能力不强的问题。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必须努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的地位和作用。《条例》明确实施创新型企业示范工程;建立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制度;按照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企业盈利状况和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质量、数量状况等标准,对拥有独立研究开发机构的创新型企业予以研发投入补助,补助经费用于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开展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等。

  二是解决创新人才不足的问题。要想发展科技工作,筑巢引凤留住人才是关键工作。《条例》规定建立科技人才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和适当的住房补贴;实施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计划。

  广州市在2010年制定了《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已实行3年,此政策有效期为5年。而此次《条例》中,特辟单独条款对此内容法律化。《条例》规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将享受一系列的资助政策,如给予一定金额的创业启动经费、创业贷款贴息、办公用房补贴和安家费补贴;在户口迁移、居住证办理、医疗保障、配偶安置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待。

  三是解决科技与金融结合不够的问题。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发展相对缓慢。《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和逐步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创新项目、初创期科技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发挥现有政策性担保资金的作用,扶持担保机构为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担保。

  四是解决产学研合作不够深化的问题。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推进产学研紧密合作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设立产学研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合作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产学研合作联盟各方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分享办法和转化方式。

  《条例》规定要设立或通过法规固化有10个科技扶持项目。支持包括:创新型企业研发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业镇、街支持资金,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科学研究专项资金,产学研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平台开放共享专项补助资金,参加科技成果展会补助,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等项目。

  注重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效益化,一直是科技工作者高度关注的切身利益话题。《条例》对此也给予重点关注。

  《条例》规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才申请国内、国外专利,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专利实施许可方面的国际合作,奖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四个方面。此外,具有或者可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市级科技计划的,予以优先立项。

  《条例》达到“四个实现”

  广州市对该条例实施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效应,给予了高度期望,该条例在四个方面实现广州科技发展史上的历史性突破。
  一是实现创新发展规范化。《条例》规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重点领域与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优先支持产学研科技项目,通过给予配套资金来提高申报国家或者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积极性。

  二是实现科技投入法制化。广州市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到2015年应当达到2.5%以上和市本级财政用于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经费占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超过3%。

  三是实现科技计划制度化。《条例》设立了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10个科技扶持项目。在此基础上,还规定应当建立、完善财政科技经费的申请和使用管理制度,规定各类财政资金、补助的使用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程序和救济途径等。

  四是实现科技管理服务科学化。坚持公开透明,建设阳光政府。《条例》规定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务办理信息,各类财政资金、补助的使用范围等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晏磊 吴淋坚 刘时良)


(实习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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